(2007年6月9日湖南省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壹
為引導和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收費指導標準。
第二條本指導標準適用於我省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在市場調節價範圍內為委托人提供律師服務的收費。
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律師服務收取的費用,按照湘法改價服[2065 438+06]129號通知執行。
第三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根據服務內容和服務對象的不同,可以按照標的金額的比例、計件、計時、時段和風險收取費用。
第四條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期間費適用於在壹定期限內為單位或項目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費用(不包括具體訴訟、仲裁案件的代理);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第五條按標準金額的比例收費。
(壹)根據爭議涉及的標的金額,按下列比例收取累計費用。本辦法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和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和非公民的國家賠償請求。
爭議標的的收費標準
65438+萬元以下,3000元-65438+萬元。
65438+萬元至50萬元的8%-6%。
50萬元至500萬元的6%-4%。
500萬元至2000萬元的4%-2%
2000萬元至654.38+0億元2%-654.38+0%
65438+1億元以上部分0%--對於案情復雜或影響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協商收費。
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和特別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範圍內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數額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協商確定。
(2)以上標準為壹審(或仲裁)案件收費標準。辦理壹審,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按壹審標準另行收費;案件有反訴(反訴)的,按照反訴和反訴的金額分別收取代理費。
(三)單獨代理執行案件,按壹審標準收費。
(4)專項法律服務,如企業改制、投資並購、公司上市、參與破產程序(作為破產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收費)、股權轉讓、債券發行、建設工程招投標、PPP項目等。,應分期按比例收取:
1和500萬元以下部分5%-4%;
2、500萬元至2000萬元為4%-3%;
3、2000萬元至5000萬元為3%-2%;
4、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為2%-654.38+0%;
5.1億元的部分為1%—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參與改制或破產特別困難的企業,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範圍內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數額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根據具體情況、支付方式等因素,結合本標準協商確定。
(5)房地產項目專項法律服務按項目總投資的1%收取。
第六條計件工資
(壹)行政復議、行政聽證案件、民事和經濟案件、非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案件中,代理機構不涉及財產關系。每個訴訟階段的基本費用為3000-20000元。
(二)為涉及財產關系的業務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1,婚姻、家庭、小額民間借貸等壹般民事法律事務、咨詢,每件收費200元-2000元。
2.審查、起草和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資信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咨詢建議書,參與項目談判,出具律師證言等。,每張基本費3000-20000元。
(三)上述業務涉及難度大、復雜等特殊情況的,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可以在收費標準的五倍以內協商上述費用。
第七項風險代理費
風險代理費壹般不低於標的金額的10%,最高壹般不高於標的金額的50%。也可以先收基礎費,再根據結果分別收取風險部分費用。
第八條計時收費標準
計時收費標準由律師工作時間決定。具體計時方式和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根據以下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執業未滿3年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取不低於500元。
具有初級職稱或碩士學位或執業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取不低於1000元。
具有中級職稱或博士學位或執業8年以上不滿15年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取不低於1元。
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執業15年以上的律師,每工作1小時收取不低於2000元。
出行超過壹天的,按每天8小時工作計費;上下班途中時間按相應標準的50%收取。
第九條周期收費標準
(1)擔任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5萬元-50萬元/年。
(二)擔任大型企業法律顧問,20萬元-1,000,000元/年。
(三)擔任中型企業法律顧問,10萬元-50萬元/年。
(四)擔任小(微)企業和非經營性單位法律顧問,3萬元-65438元+00萬元/年。
(5)擔任家庭及個人法律顧問,2萬元-10萬元/年。
以上費用可在上述標準的60%-200%範圍內收取。具體數額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委托人的法律服務工作量、工作難度、業務狀況、額外服務成本等因素,結合本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取律師服務費時,應當以下列主要因素為考慮依據:
(1)工作時間和額外費用;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壹條
律師服務費不包括支付給第三方的行政、司法、鑒定、評估、拍賣、翻譯、公證、專家咨詢、論證等費用,也不包括律師提供服務的差旅費。
第十二條本收費指引中的“以下”、“以內”不含本數,“以上”、“不以下”均含本數。
第十三條收費指導標準自湖南省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關於公布湖南省政府指導價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範圍和標準的通知
祥發蓋家福[2016]第129號
各市、州、縣直屬發展改革委、司法局: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要求,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含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提供的部分律師服務和部分基層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現將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湖南省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範圍和標準公布如下:
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部分律師服務範圍。
擔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中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撫恤金和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訴訟,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代理公民要求國家賠償的案件。
二、部分基層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撫恤金和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訴訟,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代理公民要求國家賠償的案件。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的各種情況。
(1)在刑事訴訟中擔任代理人:
1,調查階段:1000-10000元/件。
2.起訴階段:1000-10000元/件。
3.試用階段:初審:2000-20000元/件。
二審:2000-30000元/件。
4.死刑復核階段:2000-20000元/件。
5、擔任刑事自訴案件原告或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2000-20000元/件。
(二)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以及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民事、行政訴訟,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按照每個審判階段的爭議標的,按規定的比例分配。
爭議標的的收費標準
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以下1500-3000元/件。
10-100萬元(含100萬元)3-4%
100-100萬元(含100萬元)2-3%
10萬元以上1-2%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不涉及財產關系:1500-10000元/件。
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第(二)類案件,在規定的比例內,按照每個審理階段的爭議對象分期累計收費。
(四)上訴和執行的訴訟案件,按上述三類案件,審理階段或標的大小劃分。
代理壹個案件多個階段的,從第二階段開始,酌情減收費用。案情復雜或者影響重大的,可以與當事人協商標準以上的費用,其中第(壹)類案件最高不超過規定標準的5倍,第(二)類案件不超過規定標準的3倍。
復雜或重大案件包括:
1,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符合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和行政機關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3.引起社會廣泛關註、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4.新類型的案件;
5.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員參加的案件,但涉及壹般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簡單案件除外;
6.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約定並經委托人認可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四、同類型案件,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在律師服務收費的基礎上下浮10%。
五、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情況下不允許實行風險代理。
六、其他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以上收費從2016年4月1日起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司法廳
2016 65438+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