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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保險業務的發展及其合規性分析

根據新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業務是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與傳統保險業務不同,互聯網保險業務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使消費者能夠自主了解產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為。這彌補了傳統保險展業模式的不足,需要創新監管。

如果說2015《互聯網保險監管暫行辦法》使互聯網保險行業進入合規整頓期,即將出臺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旨在建立既防範風險又支持創新的互聯網保險發展規則體系。意見稿* * *共5章83條,全面規範了近年來銀監會強調的“持牌、許可、合法合規經營”的主基調。

1.加強資質管理:機構持證,人員持證。

圍繞“許可經營”,意見稿強調,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需要在代理許可證(備案表)載明的經營範圍內開展保險業務,並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了非保險機構的禁止行為。壹方面,意見稿放開了兩類主體,即依法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銀行系保險代理機構和互聯網公司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另壹方面,意見稿也明確將保險業務相關許可(備案表)作為前提條件。比如第六十五條強調“互聯網企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為規範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通過私域流量開展互聯網營銷宣傳、銷售咨詢、產品推廣等行為,意見稿重點針對“人員持證上崗”。壹方面,明確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保險銷售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進行登記管理,認定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格,供公眾查詢;另壹方面,還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從業人員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資質、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強化持牌機構對其從業人員合規管理的主體責任。

此前,銀監會也就《保險中介機構行政許可和備案實施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相信除此之外,在持牌機構和持證人員的雙重規範下,朋友圈宣傳險、今年流行的直播險等未來可能出現的創新形式,都將在健康合規的前提下取得長足進步。

2.完善業務規則:系統標準化和分類監管。

在第二章“基本業務規則”中,意見稿分為業務條件、銷售管理、服務管理、運營管理四個板塊,構建了覆蓋互聯網保險交易全流程的規則體系。比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全程可追溯”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這是對銀監會近日發布的《關於規範互聯網保險銷售追溯管理的通知》的落實,也凸顯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在互聯網保險監管領域的領先地位。

意見稿在《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還在第三章規定了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公司保險代理人的“特殊業務規則”。意見稿通過明確各業務主體的總體業務需求和網絡安全、風險管控、監督評估、消費者服務等具體要求,構建了涵蓋各主體分工協作的規則體系。

此外,對於線上線下融合開展的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意見稿還規定了三種常見渠道融合情形的政策銜接適用方法,並強調必須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其渠道的相關監管規定,線上線下監管規則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原則執行。在此基礎上,意見稿還鼓勵保險公司將互聯網與其他渠道融合聯動,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層次上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生。

3.提升服務質量:全程保護消費者權益。

為加強對消費者保護行為的監管,提高互聯網保險服務質量,意見稿建立了覆蓋互聯網保險交易全過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在宣傳環節,意見稿強調,保險機構應當規範營銷宣傳,明確提示保險產品與其他產品和服務的區別;營銷宣傳的內容應當清晰、準確、通俗易懂,並與保險合同條款相壹致;應當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避免因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在銷售環節,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提高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的針對性,向消費者提供合適的保險產品,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幫助消費者客觀、及時地了解保險產品和服務,不斷滿足消費者的風險保障需求。

在售後服務方面,意見稿以更正、保障、退保等客戶服務以及查勘理賠、醫療救助、投訴處理等本地化服務為重點,要求不斷加強互聯網保險售後服務的標準化、規範化、透明化,建立互聯網保險售後服務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特別是保險機構要加強投訴處理:銀監會發布的《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將銀行保險投訴處理情況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考核。

同時,意見稿還引導保險公司在內控管理中有效銜接業務環節、人員職責和業務數據,提高保險消費者享受的服務水平。

不難發現,意見稿不僅規範了互聯網保險業務規則,還旨在引導新業態健康合規成長:通過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結合,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保險特點的監管新機制。《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將引領互聯網保險監管領域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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