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裁員的補償標準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工作年限乘以離職前平均工資12個月再乘以2倍。這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標準,相當於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如果公司沒有給女員工繳納生育保險?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繳納生育保險,使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公司應當按照其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生育津貼?還有生殖醫療費用?。當生育津貼低於員工原工資水平時,員工有權要求公司補足差額。
個別省市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後,單位需要按照壹定標準支付女職工“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生活費,以保障其權益。
懷孕期間可以調崗降薪嗎?
(1)公司未經員工同意調整工作崗位,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員工的崗位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但現實中,由於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職工工作崗位的調整時有發生;如果機械地理解這個法律的內容,很多公司的正常生產可能無法進行。為此,目前在法律實踐中,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單位是否合理,主要通過把握以下幾點來判斷:
1.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工作崗位調整後,職工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同;
3.不帶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4.沒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綜合案情,員工懷孕,客觀上有其本人和公司調整崗位的必要。但是公司在調整他的崗位時,把他的工資降到只有原來的壹半,這是違法的。而且對於這壹點,員工也沒有和公司達成壹致。如果公司單方面強行調整,就違反了法律。員工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
綜上,就是邊肖關於孕期裁員補償標準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