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在住宅(含商住樓)內安裝使用的電梯。
個人或者家庭自用住宅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建設統壹的住宅電梯應急救援體系,及時解決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應急管理、教育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住宅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
住宅電梯使用者、新聞媒體和學校應當宣傳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引導安全文明乘坐電梯。第六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範,促進行業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服務水平。第二章選型、配置和施工第七條住宅電梯的選型和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
超過四層的新建住宅,入口層高度距室外設計地面十米以上的,應當安裝電梯。12層或建築高度超過33米的新建住宅,每個單元應配備不少於2部電梯,其中1部電梯可容納擔架。
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具備運行參數采集、信息網絡傳輸、自動報警、實時呼叫和視頻監控系統等功能。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投入使用的住宅電梯,經過重大維修或者改造後,應當符合第三款的規定。第八條住宅工程安裝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保證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安裝基礎等特殊工程設計滿足電梯安裝、使用、防漏防潮底坑、機房溫濕度調節的要求;
(二)監督電梯土建工程施工單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3)電梯安裝前,組織電梯土建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對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安裝基礎等土建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安裝電梯;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實現移動通信信號在電梯井道和轎廂內的全覆蓋。第九條住宅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進行。
制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的電梯制造許可,或者無法取得制造單位委托的,電梯使用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依法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和維修。受委托單位應當對其改造或者維修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受委托負責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第十條住宅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施工前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要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
(二)編制施工方案,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三)在電梯交付使用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四)受委托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貼上電梯改造銘牌,標明改造後的型號參數、設備編號和改造單位名稱,並按要求出具相關技術文件。第十壹條住宅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竣工並通過監督檢查後,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鑰匙、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新建住宅安裝電梯的,在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共同對電梯進行檢驗。第十二條既有住宅電梯安裝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願、確保安全的原則,滿足建築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現有住宅安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使用和維護第十三條住宅電梯的使用人應當對住宅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新裝電梯未移交,建設單位為用戶。
(二)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委托的,受托人是用戶。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電梯屬於單壹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人;屬於多個業主的,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確定使用人。
無法確定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的,住宅物業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所有權人及時確定使用單位;經書面督促仍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小區物業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使用單位。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住宅電梯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