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質量保證是各級環境監測站的重要技術基礎和管理工作。應與其他監測工作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檢查,並保證所需經費。
第三條環境監測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無證書者不得單獨填報信息。
第四條環境監測站應當開展創建和評選優質實驗室活動,加強實驗室建設,強化實驗室管理,促進實驗室質量保證。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質量保證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國家級和省級質量保證管理小組,各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組織質量保證管理小組。
第六條各級質量保證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 * * A * * *負責所轄區域環境監測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 * *二* *負責轄區內優質環境監測實驗室的評價;
* * * III * *審批與質量保證相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
* * * IV * *指導相關環境監測分析方法、規範和手冊的編寫;
* * *五家* *機構仲裁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糾紛。
第七條國家級、省級和大型地面、市級監測站應當設立專門的質量保證機構並配備專門的實驗室,其他監測站應當根據情況設立專門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質量保證機構或人員應由業務站長直接領導。
第八條各級監測站的質量保證機構和人員主要負責:
* * *全面負責本站的質量保證工作,制定質量保證技術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提交的質量控制資料;
* * *二* * *制定質量保證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定期向本站領導和上級站匯報;
* * *三* * *指導下屬站開展質量保證工作,組織相關技術培訓和質量參與;
* * *四* *負責監測人員考核發證和質量實驗室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質量保證的數量傳遞
第九條標準物質是傳遞價值觀的重要物質基礎。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或國家計量部門授權的其他單位負責研制、生產和提供環境監測所需的各種標準物質。
第十條各級環境監測站應對主站或其他計量部門認證的標準物質量值進行跟蹤。嚴禁提供和使用超過貯存期的標準產品。
第十壹條各類環境監測計量器具應按有關要求由計量部門或其授權單位進行檢定。未申請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實驗室和監測人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實驗室應建立並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監測人員崗位責任制;實驗室安全操作系統;儀器管理和使用制度;化學試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原始數據、記錄、數據管理系統等。
第十三條實驗室應當保持清潔、安全的操作環境,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儀器和設備,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查和校準。
第十四條環境監測人員壹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條件者應接受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測工作。
第五章質量保證工作的內容
第十五條監測點位的布設應根據監測對象、汙染物性質、分析方法和具體情況,按照國家環保局頒布的相關技術規範和規定進行。優化後,原則上保持不變。確需變更的,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報上級監測站備案。國控網站變更測點時,必須經國家環保局批準,並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備案。
第十六條采樣頻率、時間和方法應根據監測對象的要求和分析方法,按國家環保局頒布的相關技術規範和規定執行。采樣點的時空分布應正確反映監測區域內主要汙染物的濃度水平、波動範圍和變化規律。
第十七條采樣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認真填寫采樣記錄,按照規定的方法保存樣品,並盡快運送到實驗室進行分析,防止途中損壞、汙染和變質。每個環節都要有明確的交接手續,最後由品控人員核實後簽收。
第十八條分析測試應當優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環境監測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時,必須進行等效試驗,並報省級以上(含省級)監測站批準備案。分析師在監控新項目* * *包括我以前沒有做過的項目之前,要向質量控制人員提交基本的實驗報告。
第十九條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采用自動控制和其他控制兩種方式:
* * *壹個* *分析師可以根據情況選擇畫壹個質量控制圖,插入壹個清晰的代碼質量控制樣本或者做壹個標準回收實驗來控制自己。
* * *二* *凡可作為平行樣品和質控樣品的分析樣品,在取樣或樣品加工分裝時,由質控人員編碼為密碼平行樣品或質控樣品的10 ~ 15%。當樣本數小於10時,應制作50 ~ 100%密碼平行樣本或質控樣本。
第二十條實驗室間質量控制應采用以下方法:
* * * A * * *每個實驗室制備的標準應與國家標準物質進行比較。
* * *第二* *上級站經常對下級站進行抽查。
* * *三* *上級站組織下級站對部分樣品的部分監測項目進行室間互檢。
第二十壹條監測數據計算、檢驗、異常值消除等。根據國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和監測分析質量保證手冊。
第二十二條各實驗室在上報分析數據的同時,應向質量控制室提交相應的質量控制數據。所有數據只有在質量控制主管核實無誤後才能被認為有效,數據經過三級審核和業務站長簽字後才能生效。
第六章質量保證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環境監測系統實行質量保證工作報告制度。副站應在每年第壹季度末向主站提交上壹年度質量保證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基層站也應在上級站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相關質量保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常規監測的質量保證、監測分析人員的考核與認證、實驗室評估與鑒定、人員培訓、標準樣品和質控樣品的使用以及新的監測項目進展情況。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上級站作專題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適用於環境保護系統各級監測站和網絡成員監測站。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