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行親吻、摟抱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調戲新娘、伴娘;
2.向新郎、新娘及其他人員強行塗抹或拋撒異物;
3.強迫新郎、新娘和其他人員脫下衣服、戴上鐐銬或捆綁;
4.強迫新郎和其他人員穿著不雅的服裝和標誌;
5.強迫新娘、新郎或者其他人員在婚禮活動中進行不雅或者有辱人格的不雅表演的;
6.其他不雅或者侮辱、危險的低俗、庸俗的婚姻行為;
7.故意或以營利為目的,編輯制作低俗婚禮視頻、圖片、文字等。並通過互聯網傳播,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8.其他妨礙社會管理、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婚姻觀念:
1.結婚是中國傳統的婚姻習俗。比如常說的洞房鬧婚就是婚姻的形式之壹。
2.然而,自20世紀初以來,出現了許多形式怪異的婚姻糾紛,其中壹些甚至是不道德的,影響了社會風氣。
3.各種各樣的婚姻不斷出現在新聞中,形式多樣。除了新娘,伴娘,新郎,甚至有些地方,公公婆婆還鬧得不可開交,有的甚至打官司,出人命。
4.民俗學專家呼籲,婚姻不好,需要遵守社會道德。
三、起源:
1.結婚是中國傳統的婚姻習俗,包括“伴娘”、“新娘”、“洞房”。相傳紫星下凡,指導賓客通過嬉笑打鬧趕走洞房惡魔,保護新婚夫婦;人們從妓女身上表現出對異性的某種挑逗,通過發泄可以克服自己的羨慕嫉妒。相反,如果來鬧的人越來越少,越來越不熱鬧,說明舉辦婚禮的主家平時為人處事不夠好,人緣差,這個家也覺得丟人。
2.早在北宋末,莊綽撰寫的《雞肋》中就記載了這壹習俗:“各種儀式有許多不同的東西。比如本地人家的女人,不需要大蓋頭,就可以讓人四處看看,聖母就坐在榻上,然後她就坐在榻前。若觀者慨嘆美,則男雖憐之,亦喜之,而不以為錯。”當壹個女人第壹次結婚或再婚時,被前來觀禮的男人審視或觸摸不會被認為是粗魯的。
3.另壹種觀點認為,鬼屋最早出現在北方,最開始主要是新郎,大概和北方民族的生活習慣有關。他們以狩獵和遊牧為生,這使得男人非常勇猛。能證明壹個男人結婚了就是壹個合格的男人。世界上壹些落後的民族,用自殘和虐待的方式來顯示自己男人的資格,甚至拿被獵殺的頭顱作為求愛的信物,大概也是這樣。鬧鬼的房間保留了古代的這種原始習俗。
四。建議:
1,結婚是習俗,不應該是壞習俗。婚爭習俗由來已久,增加氣氛無可厚非。但如果把習俗變成壞習俗,就不應該變成惡作劇,那樣不僅不道德,還會影響社會秩序,帶來人身傷害。
2.僅靠當事人的自律,可能很難遏制各種奇葩的婚姻。相關部門在加強宣傳引導的同時,應該對此進行規範,出臺相應的制度來制止這種行為。比如以前車輛用來遮擋車牌。後來交警部門處罰了,因為婚禮沒人敢擋車牌了。婚姻也是如此。單純依靠道德約束是不靠譜的。必須有相應的制度來規範。比如當街結婚就是擾亂社會秩序,嚴重的要拘留。在這種情況下,我相信婚姻的美好會大打折扣。
3.我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美好婚姻的數量會逐漸減少,文明婚姻是趨勢。但是,美好的婚姻不會在壹段時間內消失。建議相關部門可以行動起來,加以引導,不要讓婚禮變味。結婚應該是壹件喜慶的事情。大家聚在壹起分享新人的快樂,真心送上祝福,是再好不過了。但不管這對情侶和伴娘的意願如何,最後還是結束了,伴娘幾次自殺,讓自己坐在了被告席上。誰能忍受這種興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