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維護社會秩序,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旅館業合法經營和旅客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二是所有在我省經營的賓館、客棧、車馬店;餐廳、浴室、貸款倉庫和辦公室;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軍隊外事招待所等。是根據這些規則來管理的。
第三條經營旅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旅館的選址應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品的工廠、倉庫保持安全距離;
二是建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標準,牢固安全,無倒塌危險,無滲漏現象,有安全、消防等各種設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須便於人員疏散和通行;
三、具有相應數量的服務人員和工作人員;
四、具有必要的工作場所,如圖書室、儲存室。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須經主管部門審批。經當地公安機關安全檢查合格並發給旅館業登記證,衛生行政部門衛生檢查合格並發給衛生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鐵路系統在鐵路站、段、廠(場)開設的旅館,由鐵路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實行持證經營。
第五條。旅館業登記證由省公安廳統壹印制,按照《吉林省收費、罰款和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的有關管理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條。如有關閉、合並、搬遷地址、變更負責人等情況。,經批準開業的旅館,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三日內向當地縣(市)公安機關備案。停止經營旅館業的,應將旅館業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七,旅館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承擔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防止違法犯罪活動的責任。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和員工安全崗位責任制,建立安全組織或指定安全人員。
第八條。旅館接待旅客時,必須憑旅客的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介紹信和足以證明其身份的證件進行登記。登記簿應當保存三年,以備查驗。
會議集體用房可由會議組織者根據圖書項目統壹登記。
夫妻私房必須有婚姻關系證明。
無證旅客由公安機關指定的賓館接待。
城鎮的個體旅館不允許接待帶槍的軍人、警察等工作人員。
第九條、接待境外遊客住宿,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
第十,旅館應設置更衣櫃、箱子或儲藏室、保險室,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旅客的稀有財產要建立登記、領取、交接制度。倉儲設施差的酒店不允許接待攜帶巨額現金和貴重物品的旅客。
十壹、酒店員工安全職責:
壹是嚴格執行住宿登記、核驗、會見、保管等安全制度,積極做好防專、防盜、防火和安全災害事故工作;
二、對違反住宿規定的旅客,要向旅館負責人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三、發現罪犯、通緝犯和攜帶違禁物品者等可疑行為,要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在賓館內開設歌舞廳(俱樂部)、音樂茶座等娛樂場所,除執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吉林省文化體育市場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旅館房間原則上不準出租,如確需出租,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指定專門的旅館承辦出租業務。
第十四條賓館客房不得作為職工家屬宿舍和單身宿舍。如有必要,需另開通道,嚴禁與房間混用。
第十五條、在居民住宅內開設的旅館,出入口、通道等安全設施必須單獨設置,不得與居民混雜,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條、接待機動車輛的旅館,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接待機動車輛住宿。
第十七條、旅館嚴禁存放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品。
第十八條、旅館嚴禁從事賣淫、賭博、吸毒(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旅館內嚴禁喝酒鬧事、大聲喧嘩及其他妨礙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是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酒店對員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維護旅館公共秩序,依法懲處危害公共秩序、侵害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壹條、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應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禮貌待人;酒店員工和乘客應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四條第壹款、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罰款;未經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第十壹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酌情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旅館違反安全規定被指出後仍不改正的,公安機關可發出警告通知書或傳喚其負責人,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酒店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經營的酒店已構成違法犯罪活動場所。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由公安機關查封旅館,交回旅館業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自覺遵守本規則,在安全管理、預防和發現違法犯罪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旅館和從業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