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有權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對集體土地上的財產所有者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權征收土地的行政機關作出征收土地決定後,對征收土地範圍內房屋產權人的補償安置,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城市規劃區作出後兩年內未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決定的,對產權人的補償安置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補償安置工作。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和補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監督。
第六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收、補償和安置房屋產權人過程中,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七條在對被征收人的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有關行政管理人員違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事實,切實維護房屋征收秩序和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條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應當保證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房屋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條房屋補償安置分為房屋置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第二十壹條房屋置換,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予以相同面積的置換,被征收房屋與被置換房屋的區位差,按照不同區位的房地產市場價值補足差價。
第二十二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在行政機關發布征地公告前,被征收人將其用於經營的,按照經營場所的使用年限和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對被征收人給予除建築物以外的土地使用權補償,以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扣除建築物重置成本作為補償依據。
第二十五條因歷史原因,被征收人的房產未辦理相關用地和規劃手續,或者被征收土地前兩年建成的房產,應當按照合法房屋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第二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對違反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的,應當予以制止。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檢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進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以上是《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法》的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對於集體土地征收,需要進行相關程序,在國家允許的情況下,更詳細的實施內容會出現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