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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與技術開發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壹、技術合同與服務合同的區別

服務合同是民法典中沒有明確列出的非典型合同,是壹種服務型合同。合同是典型的合同,以完成某項工作為目的。技術合同是民法典中明確列出的典型合同形式,是當事人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或者服務而訂立的確立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的總稱。技術合同的壹類是技術服務合同,本質上是廣義的服務合同,但技術合同提供的服務專業性和知識性很強,所以法律對技術合同的訂立作了壹些規定,以規範和方便當事人之間訂立技術合同。

二、如何確定服務合同的履行?

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的管轄法院,無論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實際履行地與約定是否不同,但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其次,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類型確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1.爭議的標的是貨幣支付的,合同履行地為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

2.爭議的標的是房地產交付的,以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爭議標的為前述支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以外的,如交付動產和財產權,合同履行地為履行義務壹方所在地。

再次,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了根據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殊情況。壹是當事人雖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管轄,不再由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立即結算的,合同履行地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為準。

三、專業技術合同的種類

1.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分為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兩種:委托開發合同是委托方委托另壹方進行技術研究開發的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各方就技術研究開發達成的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指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已有的特定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等相關權利轉讓給他人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秘密轉讓等合同。

3.技術許可合同:指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已有的特定專利和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給他人實施和使用的合同。包括專利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

4.技術咨詢合同:壹方為另壹方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報告等的合同。對於壹個具體的技術項目具有技術知識。

5.技術服務合同:壹方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訂立的合同。實踐中,技術服務合同主要包括技術輔助服務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和技術培訓合同。從本質上講,技術合同屬於廣義的服務合同,但技術合同提供的服務專業性和知識性很強,所以法律對技術合同的訂立作了壹些規定,以規範和方便當事人之間訂立技術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51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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