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2條規定:
1、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3.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供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3.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
4、經營不按規定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5、生產經營國家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6、生產經營食品用藥品。
三。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4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也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2.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3、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超範圍、超限量使用的食品。
4.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蟲蛀、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5、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6、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規定註冊,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和其他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7.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8、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能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9、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四。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5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2、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3.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不按要求標註的。
4.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動詞 (verb的縮寫)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6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購進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2.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3、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
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準的。
6.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7.食品經營者未按要求銷售食品的。
8.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照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9.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和標簽的。
10、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按規定有效運行,或未定期提交自檢報告。
11.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
12、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13、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擴展數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違反該法的經營主體範圍更加明確和擴大: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7條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法行為的處罰,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0條規定: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和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5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網絡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網絡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網絡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賠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網絡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