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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滅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勇敢是我們社會普遍鼓勵的行為,這意味著樂於幫助他人。自滅是見義勇為的反義詞,當事人會因為見死不救的行為面臨巨大的輿論壓力,那麽自滅會承擔法律責任嗎?以下由邊肖為讀者解答。

1.自滅承擔法律責任嗎?

被告人趙是三代傳,與楊結婚後,生下壹女。趙對此深感不滿,經常夜不歸宿。趙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均被駁回。2003年9月16日,趙與他人的曖昧關系被楊發現後,夫妻之間開始了爭吵。當天下午,楊買了壹瓶農藥,喝下後對丈夫趙說:“我喝了農藥。”趙說:“妳吃了藥怎麽不去醫院?”之後帶著孩子關上門去院子裏玩。20分鐘後,趙回屋拿東西,發現屋內農藥味很濃,楊口吐白沫。趙知道這樣不好,就把女兒放在母親那裏,謊稱自己有事要出去,和情人私奔躲了起來。當晚,趙的母親把孩子送回來時,發現楊已經死亡。經法醫鑒定,“楊系氧樂果中毒死亡”。當天,趙打電話回家,確認楊某已投毒身亡,和愛人躲在壹起。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趙的行為如何定性,有三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1)楊的死是他自己服毒的結果,他和趙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同時,楊也不是幼、幼、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沒有法律義務幫助他服毒自殺。(2)楊某自殺雖與趙某與他人通奸有關,但兩者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故趙某不具有刑法上第壹行為引起的幫助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趙的行為構成遺棄罪。理由如下:第壹,趙某與楊某是夫妻,趙某對楊某負有婚姻法規定的撫養義務,是遺棄罪的主體。婚姻法規定的“贍養”不僅包括物質和經濟上的贍養,還包括生活上的照顧和護理。楊服毒後口吐白沫,應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在這種情況下,趙拋棄妻子,客觀上是壹種遺棄。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趙的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理由如下:第壹,從客觀上看,故意殺人可以表現為積極作為,也可以表現為消極不作為。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楊某是夫妻,有相互幫助的法定義務。被害人楊被認定與情婦通奸,並喝下劇毒農藥。被告人趙某作為楊某的丈夫,對楊某的死亡負有特定的幫助阻止義務,但其無視該義務,對楊某的死亡置之不理,從而失去了對其進行搶救的機會,造成了楊某中毒死亡的後果。這是以消極不作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間接故意。第二,理論上,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是認知因素和意誌因素的統壹。

綜上,被告人趙的行為具備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要件,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但本案畢竟不能等同於主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量刑時應酌情減輕處罰。

第二,毀滅應該受到什麽樣的懲罰?

離毀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壹個是來自毀滅,有行動的義務,壹個是來自毀滅,沒有行動的義務。

因為從毀滅中,誰有行為的義務,行為人就違反了刑法。壹般定性為故意殺人。比如張三帶著鄰居五歲的孩子出去玩,孩子掉進了糞坑。張三太臟,救不了孩子,淹死了。認定張三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再比如,嫖客去賣淫場所心臟病發作,妓女未能救活,也涉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免於毀滅,沒有行為義務的人,不構成犯罪。如果李四在街上被撞,請求路人張三救他,張三走開,李四因為沒有得到救助而死亡,那麽張三不構成犯罪。再比如張三去荒山打獵,發現壹個棄嬰,明知不救必死,張三不救,不構成犯罪。

不作為(包括因毀滅而不作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構成犯罪,具有特定的義務或在先的義務。如果A帶鄰居家的孩子出去遊泳,A就會讓孩子溺水而死,構成過失殺人罪。但如果A是路人,from ruin沒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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