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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有哪些具體內容?

壹.壹般規定1。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2.本規定所稱建築工地,是指工業與民用工程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鋪設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3、壹切與建築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4.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二、總則5、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計劃開工項目,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申請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設計圖紙供應已經落實;征地拆遷手續已經辦理完畢;施工單位已經確定;為建設服務的資金、材料和市政公用設施已經落實;其他必要條件已經滿足。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施工。6.經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施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原因,申請延期。項目未按期開工並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無效。7.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發包單位應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施工單位應指定項目經理,並將總代表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和授權事項分別書面通知對方,並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施工過程中,總代表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再次通知對方並備案。8.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9.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負責施工現場的統壹管理,並對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分包單位應在總承包單位的統壹管理下,建立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總承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委托,在施工現場內協調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10,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築工程實行承包、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商在總承包商的總體部署下負責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根據建設單位的隸屬關系和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11.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工程任務;施工總計劃、主要施工方法、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綜合進度計劃、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和環境汙染防護;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的分工及交叉施工部署等。12、建築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變更的,必須報審批部門批準。13,建設項目應當在批準的建設地點組織實施。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14、因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停工原因和時間。15.建設工程需要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持說明爆破器材的位置、名稱、數量、用途和鄰距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當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器材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16.建設工程施工期間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閉道路,對施工現場周邊地區的單位和居民造成影響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通知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17.施工單位發現文物、古生物化石、炸藥、電纜等時。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期間,應當暫停施工,保護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18、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單位* * *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定,整理各類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可以將單項工程移交給施工單位管理。工程全部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可以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三。文明施工管理19。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廣現代管理科學,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20.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總平面布置設置各種臨時設施。堆放散裝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械設備不得占用場內道路和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工程實行承包、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改變施工總平面布置的,應當先向承包單位提出申請,經承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2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誌,標明工程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名稱、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保護施工現場的標誌。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應當佩戴能夠證明其在施工現場身份的識別卡。22.施工現場電力線路和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施工組織設計架設。嚴禁任意接電線。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夜間照明,確保施工安全要求;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和手持照明燈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23、施工機械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隨意占用道路。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單位責任制,並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24、施工單位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完好;保持場地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施工中,應對溝、井、坑、洞進行覆蓋,並設置施工標誌。25、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標準化管理、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其安全有效。26、施工現場應設置各種必要的員工生活設施,並滿足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工人的膳食和飲用水供應應符合衛生要求。27、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工地周圍設置圍擋設施。如果施工現場在市區,周圍應設置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配備相應的伸縮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28、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應通過或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29、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建立並落實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備用狀態。在火災易發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設備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專項消防安全措施。30.施工現場重大施工事故的處理,按照《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四。環境管理31。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定廢棄物、噪聲和振動的汙染和危害。32.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汙染: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除使用符合要求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化瀝青或焚燒油氈、油漆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廢棄物作為土方回填;對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減少噪聲擾民。33.因建設項目的技術、經濟條件等原因不能將環境汙染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發包的施工單位提前報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五.處罰。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改、吊銷施工許可證,可以並處罰款: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施工現場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安全、場地容量等管理要求;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35、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36.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如前所述,作為施工方,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安全問題始終是第壹考慮的問題。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壹定要及時清理更換,不能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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