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為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保證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建築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條例>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鋪設、裝飾裝修、房屋修繕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簽訂施工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簽訂合同時,承包人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壹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轉讓或變更。
承包方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簽訂施工合同,合同雙方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發包人在進行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時,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商必須具有相關部門批準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實施工程建設,承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或者開工前的規定期限內,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初步設計已獲批準;
2.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確定;
5.招標項目,中標通知書已經發出。
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於可能出現的問題,需要商定解決方案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格和開工、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壹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理方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查和驗收方法;
5.合同價格調整及支付方式;
6.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方式和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和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10.爭議解決;
11.安全生產保護措施。
第九條發包人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和責任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並寫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委托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當與委托監理合同中規定的權限和責任相壹致。
第十條承包方應當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保證工程質量。無工期定額的項目,合理工期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壹條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有關規定。
發包人應在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驗收要求,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施工合同和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工程價格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為指導,合同價格由雙方通過招投標協商合理確定,並根據合同及時調整價格。
第十三條發包方應當將全部工程發包給施工企業,並簽訂總承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性較強的復雜工程也可以發包給幾家施工企業。
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或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承包人才能將部分工程分包並簽訂分包合同。在這方面,承包商應在分包現場派遣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以管理和監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人的行為違反總承包合同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如果分包合同與總合同有沖突,以總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如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關於經濟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執行國家制定的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並組織實施和指導使用;
3.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審查施工合同的簽訂,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行為;
5.制定合同簽訂和履行的考核指標,並組織考核;表彰先進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賠償損失的範圍;
7.建築合同糾紛的調解。
第十五條發包人應當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派遣合格代表到現場,或聘請監理單位和合格人員監督承包商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承包商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嚴格的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派駐具有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現場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發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前,將雙方同意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是否存在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細準確;
6.雙方的現場代表是否具備所需的資格;
7.工期、質量、合同價格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並重新提交,符合要求後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如主管部門在10天內未予答復,則可視為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應將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未按規定辦理審查、備案手續,或者未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的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補辦有關手續或者采取其他相關措施。
第二十條在合同履行中違反法律法規而擾亂施工的>;市場秩序的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依法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中止合同的履行。後兩種情況發生時,雙方應保護已完成的工程,並根據各自的責任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壹條合同簽訂後,壹方拒絕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壹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可以根據另壹方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應當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原備案機關提交協議。
第二十三條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或爭議,雙方應在保持施工連續和不損害工程質量的條件下,按照合同約定的解決方式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以其他組織或者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者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轉包工程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施工的;市場行為,處以2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質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如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