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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介紹?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為預防和減少建築火災,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火災,特制定本規範。以下是仲達咨詢對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相關解讀: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主要包括:(1)總則(2)術語和符號(3)車間和倉庫(4)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5)民用建築(6)建築結構(6)通風與空調(10)電氣(11)木結構建築(65438

7.1防火墻

7.1.1防火墻應直接安裝在建築物基礎或鋼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輕質防火墻體不受此限制。

防火墻應該從建築物的地面基礎到屋頂的底部基礎被切斷。當屋面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高層廠房(倉庫)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時,防火墻應高於不燃性屋面0.4m以上,高於不燃性屋面0.5m以上。在其他情況下,防火墻可以不高於屋頂,但應建至屋頂結構層的底部。

7.1.2當防火墻截面中心線與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燃燒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7.1.3當建築外墻為耐火體時,防火墻應伸出墻外表面0.4m以上,防火墻兩側外墻應為寬度不小於2.0m的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外墻。

當建築物的外墻不燃時,防火墻不得突出於墻的外表面。靠近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但當安裝了固定窗扇或遇火能自動關閉的B級防火窗時,距離可以不受限制。

7.1.4建築物內的防火墻不應設置在轉角處。若設置在墻角附近,內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最近邊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

7.1.5防火墻上不應開門窗。需要開啟門窗時,甲級防火門、窗應固定或遇火災自動關閉。

可燃氣體和液體A、B、C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其他管道不應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墻體與管道之間的縫隙應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實。當管道內有難燃燒和可燃物質時,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墻裏應該沒有排氣管。

7.1.6防火墻的構造應確保防火墻兩側的屋架、梁和樓板在火災時不會倒塌。

7.2建築構件和管道井

7.2.1劇院舞臺和觀眾廳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隔墻應為不燃性,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 h..

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體,隔墻上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舞臺下的照明操作間和可燃物貯藏室應與其他部分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h的不燃墻隔開

電影放映室和卷片室應與其他部分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 . h的不燃隔墻隔開,觀察孔和放映孔應有防火措施隔開。

7.2.2醫院內的潔凈手術室或潔凈手術部,附屬於建築物的歌舞娛樂場所,附屬於居住建築的托兒所、幼兒園、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的建築,應與其他場所或部位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墻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樓板隔開,當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7.2.3下列建築物或部位的隔墻應為不燃性,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

1甲、乙類車間和使用丙類液體的車間;

2 .有明火和高溫的車間;

劇院後臺3個輔助間;

4壹、二級耐火建築的門廳;

5房屋以外的建築物內的廚房;

在甲、乙、丙類車間或甲、乙、丙類倉庫內布置6個具有不同類型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7.2.4建築物內的隔墻應從建築物的地面基礎至屋頂的底部基礎隔斷。

戶墻與單元之間的墻應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h

7.2.5附屬於建築物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設備間、消防水泵房、通風空調機房等應通過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通過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隔墻和0.50h h的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2.6當冷庫采用泡沫塑料、稻殼等可燃材料作為墻體內的保溫層時,宜采用不燃性保溫材料進行各層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分的耐火極限應與樓板相同。

閣樓的可燃保溫層與冷庫的墻體應用不可燃墻體隔開。

7.2.7建築幕墻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窗臺墻和窗間墻應用不燃材料填充。當外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材料時,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不燃材料;

2對於無窗隔墻和窗臺墻的幕墻,應在每層外緣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高度不低於0.8m的不燃實心裙墻;

3幕墻與各樓層、隔墻之間的縫隙應用防火密封材料密封。

7.2.8建築物內高溫或火焰作用下易變形的管道,在穿過樓板的部位和墻體兩側應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h..

7.2.9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道內禁止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得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和電線。電梯井的井壁除電梯門洞和通風孔外,不應設置其他孔洞。電梯門不應使用柵欄門。

應獨立設置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垂直管道井;井壁應為不燃體,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豎井墻上的檢查門應為丙級防火門。

7.2.10建築物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用不燃材料或不低於該層耐火極限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築物內與房間、走道相通的電纜井、管道井等孔洞應用防火密封材料封堵。

7.2.11墻、樓板兩側防火閥與排煙防火閥之間的風管外壁應采取防火措施。

7.3屋頂、悶屋頂和建築裂縫

7.3.1當耐火等級為三、四級的建築物的悶屋面采用鋸末等可燃材料作保溫層時,屋面不應采用冷瓦。非金屬煙囪周圍0.5m和金屬煙囪周圍0.7m範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為保溫層。

7.3.2對於兩層以上的三級耐火建築,當設置百葉窗時,每個防火分區應設置老虎窗,老虎窗間距不應大於50.0m..

7.3.3對於封閉吊頂內有可燃材料的建築,每個防火分區內應設置不小於0.7m×0.7m的封閉吊頂入口,公共建築的每個防火分區內不應少於兩個封閉吊頂入口。悶屋頂的入口宜布置在樓梯間附近的走廊上。

7.3.4電線電纜、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應穿過建築物內的變形縫;確需穿越時,應在穿越處加用不燃材料制成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變形措施,並用防火堵料封堵。

7.3.5防煙、排煙、采暖、通風、空調系統中的管道穿越隔墻、樓板和防火隔墻時,應用防火堵料封堵。

7.4樓梯間、樓梯和門

7.4.1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的樓梯間應有自然采光和通風,宜靠外墻設置;

2樓梯間不應有開水間、可燃物儲藏室和垃圾滑道;

3樓梯間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4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在樓梯間;

5 * * *建築內的樓梯間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

6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表不應敷設在住宅樓的樓梯間。當住宅建築必須安裝時,應采取金屬套管和切斷氣源的裝置等防護措施。

7.4.2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7.4.1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自然采光和通風不具備時,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置;

2樓梯間首層可包括樓梯間的走道和門廳,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將其與其他走道和房間隔開;

3除樓梯間的門外,不應在樓梯間的內壁上開其他門窗;

4高層廠房(倉庫)、擁擠的公共建築、擁擠的多層丙類廠房設置封閉樓梯間。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5其他建築封閉樓梯間的門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7.4.3防煙樓梯間應符合本規範第壹條的要求。

除第7.4.1條的相關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規定:

1當不具備自然采光和通風時,樓梯間應按本規範第9章的規定設置防煙或排煙設施,並按本規範第11章的規定設置消防應急照明設施;

2樓梯間入口處應設防煙前室、開敞陽臺或凹廊。防煙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前室使用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m2,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m2;共用前室使用面積:公共建築、高層廠房、高層倉庫不應小於10.0m2,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

5除樓梯間門和前室門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壁不應開有其他門窗(居住建築除外);

6樓梯間首層可包括樓梯間前室的走道和門廳,形成擴大的防煙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將其與其他走道和房間隔開。

7.4.4建築內各層疏散樓梯間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樓梯間,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並應直接與室外相連。當需要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壹層不應使用樓梯間。當必須使用樓梯間時,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7.4.5當滿足下列要求時,室外樓梯可用作疏散樓梯:

1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1m,樓梯凈寬不應小於0.9m;

2傾斜角不應大於45°;

樓梯和平臺應由不燃材料制成。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4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在室外開啟;

5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範圍內的墻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

7.4.6金屬梯子可作為D、E車間的第二安全出口,但其凈寬度不應小於0.9m,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對於D、E類高層廠房,當每個工作平臺上的人數不超過2人,同時在每個工作平臺上工作的總人數不超過10時,可采用敞開式樓梯,或采用凈寬不小於0.9m、傾角不小於60°的金屬梯子作為疏散梯。

7.4.7螺旋形樓梯和扇形臺階不適用於疏散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樓梯。必要時,上下臺階形成的平面夾角不應大於10,每級臺階距扶手25cm處的臺階深度不應小於22cm。

7.4.8公共建築室內疏散樓梯兩級樓梯扶手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於15cm。

7.4.9高度大於10.0米的三級耐火建築應設置通向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通道不應朝向老虎窗,其寬度不應小於0.6m,並應設置在距地面3.0m的高度。

7.4.10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範第7.4.3條的規定,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註:安裝在倉庫走廊、冷庫大廳或糧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前室。

2前室宜靠外墻設置,首層宜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長度小於等於30.0m的通道;

3消防電梯井及機房與相鄰電梯井及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隔墻;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在首層消防電梯井的外墻上,應設置消防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消防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並在內部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5消防電梯底部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積不應小於2m3,排水泵的排量不應小於10l/s..消防電梯機房的前門應設置擋水設施;

6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7消防電梯的運行速度應按首層至頂層不超過60s的運行時間計算確定;

8消防電梯的動力和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7.4.11建築內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共用前室不應設置卷簾門。

疏散走道應在防火分區配備A級常開防火門。

7.4.12建築中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築和工廠的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除甲、乙類生產用房外,當壹個房間內人數不超過60人,平均每門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不限制開門方向;

2.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門應為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和旋轉門;

3倉庫的疏散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可在壹層外側靠墻處設置推拉門或卷簾門,但甲、乙類倉庫不應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4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居住建築的外門,應確保在發生火災時不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從內部輕易打開,並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誌和使用提示。

7.5防火門和防火卷簾

7.5.1防火門按其耐火極限可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20h、0.90h和0.60h。

7.5.2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該有自閉功能。雙防火門應有順序關閉的功能;

2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並應有信號反饋功能;

3.防火門內外側應手動開啟(本規範7.4.12條第4款規定的除外);

4設置在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開啟後,其門扇不應越過變形縫,宜設置在樓層較多的壹側。

7.5.3當防火卷簾分隔防火分區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3.00h·h,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門和百葉防火試驗方法》GB7633中背火面溫升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當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7633中背火面輻射熱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火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的有關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於3.0h:

2防火卷簾應有防煙性能,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縫隙應用防火密封材料封堵。

7.6立交橋、棧橋和地溝

7.6.1立交橋、跨越房屋的棧橋、輸送可燃氣體、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物質的棧橋均應采用不燃體。

7.6.2輸送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棧橋不應作為疏散通道。

7.6.3封閉立交橋、棧橋與建築物交接處的門口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所在的封閉溝(廊)時,宜設置防止火勢蔓延的防護設施。

7.6.4當橋梁采用不燃體且通向立交橋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要求時,連接兩座建築物的立交橋可作為建築物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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