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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科技項目招標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探礦權、特許經營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標。其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國家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對招標投標市場的監督檢查,引導市場各方建立和完善招標投標市場的社會信用機制。通過充分發揮社會信用機制的自律作用,對招投標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則的當事人進行負面評價和淘汰。第二章招標第七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壹是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第九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適宜公開招標的,設區的市級以上項目核準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邀請招標;省、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1.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總價值的比重過大,不符合經濟合理性的要求;

?3.受自然資源或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其他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適合招標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是,需要審批的項目,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審批:

?1.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是搶險救災;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主要工藝和技術需要使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符合下列條件,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1.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專業人員;

?三、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三人以上具備投標能力;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二條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可以選擇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招標人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代理機構。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通過資質認證的招標代理機構名單。

招標代理機構在組織上應當獨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招標人違法委托的內容和要求;在招標活動中,不允許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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