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業、司法等部門負責本系統內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第七條農業部門的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有關農業機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指導農業機械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
(三)管理農業機械技術推廣和教育培訓;
(四)負責農業機械維修的行業管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操作規範和技術標準;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農業機械主機及配件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機構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第七條規定,實行縣鄉雙重領導的縣級管理體制。第九條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機構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農業機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規劃轄區內農業機械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機械服務組織開展服務工作,指導簽訂農業機械作業服務合同並監督實施;
(三)從事農業機械技術推廣、維修管理和技術培訓;
(四)協助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五)協助處理農業機械糾紛投訴。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機耕道的建設和管理。在農田規劃、設計和農村建設中,應當符合農村機耕道建設的合理規劃。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維護跨行政區域農業機械聯合作業秩序。第三章質量保證第十二條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監督,由市場監督管理、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第十三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零配件供應、培訓等售後服務責任。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人身安全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條件和技術人員,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等標識。
禁止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標準的農業機械產品。第十四條生產、銷售農業機械,不得使用劣質零配件組裝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轉向器、變速箱、車架等零部件。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人員不得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
農業機械的安全性能、經濟技術指標,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繼續使用;修復後仍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報廢。第四章社會化服務和配套措施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和鼓勵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興辦和發展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的農業機械服務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