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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遺體捐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遺體捐獻及其管理,維護捐獻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權益,發展醫學科學,保護人民生命健康,根據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遺體捐獻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捐獻遺體,包括捐獻遺體的所有器官和組織,但血液、精子、卵子和胚胎除外。第三條自然人有權捐獻遺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自願捐獻遺體用於醫療、體育科研、教學,也可以自願捐獻遺體中的器官、組織用於臨床移植。生前未表示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可以表示捐獻意願。

捐贈意願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紅十字會表達。捐獻遺體應當進行登記。第四條遺體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自然人的捐贈意願應該得到尊重。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其生前意願,不得強迫、欺騙、誘導他人捐獻遺體。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獻意願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改變其捐獻意願。

捐獻人的近親屬應當尊重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支持捐獻人的捐獻行為。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遺體,禁止從事與買賣遺體相關的活動。禁止將捐獻的遺體用於醫療、體育科研、教學和臨床移植以外的活動。第五條遺體捐獻是公益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捐獻遺體謀取經濟利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遺體捐獻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遺體捐獻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遺體捐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紅十字會負責遺體捐獻的宣傳動員、登記、捐獻見證、紀念、救助和鼓勵。

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遺體捐獻的相關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遺體捐獻的公益性宣傳。第八條提倡和鼓勵遺體捐獻。捐贈者的捐贈行為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遺體捐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登記和捐獻第九條紅十字會是遺體捐獻的登記機構。

省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遺體捐獻登記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工作時間。第十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生前表示願意捐獻,或者生前未表示願意捐獻的自然人去世後,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可以在其住所地、居住地或者醫療場所的登記機構辦理遺體登記捐獻。

登記機構可以通過郵寄、網絡傳輸、上門服務等方式為捐獻者辦理登記手續提供便利。第十壹條自然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時,應當載明捐獻的全部遺體或者器官、組織,以及捐獻目的、遺體接受人、捐獻執行人等事項。第十二條登記機構在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時,應當告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宜捐獻:

(壹)捐獻人患有依法必須進行特殊治療的傳染病的;

(二)遺體損壞,不能使用的;

(三)喪失移植條件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自然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後,可以請求原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支持獻血工作,及時向紅十字會提供有關獻血意願的信息。紅十字會收到信息後,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開展工作。第十五條捐贈的執行人應當是捐贈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或者工作生活關系密切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指定為捐贈人生前工作生活的居(村)民委員會、社會福利機構。

生前未表示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捐獻意願的,由其近親屬指定捐獻的執行人。第十六條遺體捐獻實施前,捐獻執行人應當根據捐獻意願及時通知紅十字會,並協助辦理捐獻相關事宜;紅十字會應當通知遺體接收單位做好相關準備,並派員見證遺體捐獻全過程。第十七條接受遺體的單位在收到捐獻人的合法死亡證明和紅十字會的遺體捐獻執行通知書後,方可接受遺體。遺體接收單位應當妥善管理遺體,並按照倫理原則對遺體進行醫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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