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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薪的基礎

實踐中,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崗位調整需要提前向員工說明情況,否則會損害員工利益。那麽,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實踐中,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崗位調整需要提前向員工說明情況,否則會損害員工利益。那麽,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壹、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法律依據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中工作內容和地點,以及勞動報酬條款是重要條款。公司通常會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規定“工資變動和崗位變動制度”。

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崗位和工資與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員工的績效考核掛鉤,那麽當公司經營狀況下滑或員工的績效考核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調整崗位,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無理由調整崗位,降低員工工資,那麽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全額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引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二,強制調崗降薪如何補償

用人單位通過調崗降薪的方式迫使勞動者離職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壹)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為了減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采用調崗降薪、外派、安排進修等手段惡意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他們被強制離職後能得到補償嗎?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否可以被強制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解析:雖然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但這種權利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尤其是在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待遇時,必須與勞動者達成壹致,否則無效。司法實踐中,雖然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應當無條件服從”或者“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有權調整或者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這種約定應當無效,因為崗位和工資的調整屬於對勞動合同的根本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所以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協商調整崗位,降低工資,否則就是違法。

同時,勞動者是否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趙錦燾律師認為,工作和工資都是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以調整工作崗位、降薪、委派、安排進修等方式惡意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屬於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當然,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要求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建議用人單位強制勞動者離職時,勞動者應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崗位和工資待遇;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勞動者必須保留用人單位強制辭職的相關證據,如錄音、郵件、公司蓋章文件等。,以便他們在爭執後可以名正言順。

3.用人單位擅自調崗降薪怎麽辦?

有時候員工可以接受調動和崗位調整的決定,但是不能接受勞動報酬的降低。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對勞動關系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修改時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因此,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降薪之日起60日內提起勞動仲裁申訴。

也就是說,如果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調崗降薪決定不合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管理層申辯,向工會反映,要求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

但是,員工不能以消極的態度對待用人單位的決定,而要考慮到員工在現實中處於弱勢地位,員工是否有權抵制用人單位不合理的調動工作或崗位的決定,要具體分析。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調動沒有電工資格的員工從事電工作業,員工完全可以拒絕,依據是《勞動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關於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規定。

以上就是關於用人單位調崗降薪法律依據的相關知識詳細介紹。綜上所述,以上內容是關於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法律依據,強制調崗如何補償,如何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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