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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的法律分析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的法律分析

導語:股權轉讓合同又稱股權轉讓協議,是指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雙方在股權轉讓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由於股權轉讓是壹項復雜的法律行為,涉及諸多法律關系,為了避免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不必要的糾紛,壹般需要簽訂書面的股權轉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在股權轉讓中具有重要意義。有的地方還要求股權轉讓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或認證,才能作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依據。

合同壹旦生效,將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壹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另壹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具體來說,按照股權轉讓合同,轉讓方應當向受讓方提交?送貨?股權,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對於轉讓方來說,如果股權交割,則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轉讓實現。那麽股權的交割是如何體現的呢?

首先,我們來考察壹下股東身份確認的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記載股東姓名,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有限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日期;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出資額等事項。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出資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由此可見,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都可以作為確認股東身份的證明,那麽哪壹個才是確定股權交付的標準呢?在我看來,股東名冊的變更應當作為股權交付的標誌,工商登記不具有決定股權是否交付的效力,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是股權轉讓發生的時間,而公司到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是公示登記,只是確認股權轉讓已經發生的事實。?

對於有限公司來說,公司對股東的認可是確認股東身份的重要依據。為使股權轉讓對公司產生效力,為使受讓方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有必要知道受讓方的名稱、姓名和住所,公司對新股東的認可通過股東名冊的變更體現。公司依據股東名冊進行會議通知、利潤分配等活動,因此只有在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後,受讓方才能取得股東資格和地位,參加股東大會,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分配公司的利潤。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公司股東名冊壹年後,股東主張解除前款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顯然,征求意見稿實際上是以股東名冊作為認定股東的依據,將股東名冊的變更視為股權轉讓的對抗要件。根據國際慣例,除有相反證據外,股東名冊也是公司確認股東身份的充分法律依據。

公司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變更股東名冊的,或者因公司過錯導致股東名冊登記與事實不符的,可以視為公司知道新股東的身份,公司不得否認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即視為股權轉讓對公司生效,受讓方可向公司主張相應的股東權利;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轉讓方原因導致股東名冊不能變更的,由轉讓方承擔合同責任。當然,股東名冊變更後,受讓方可以要求公司憑股東名冊相應變更工商登記。公司未及時履行變更義務,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從工商登記的性質來看,工商登記不是股權轉讓的有效要件。工商登記是壹種行政行為,確認了當事人轉讓股權的事實。是否進行工商登記,不影響受讓方股東資格的取得。股權轉讓登記屬於商事登記,按其功能分為推定登記和聲明登記。設立登記是壹個有效要件,具有創設權利主體或法律關系的效力。強調其市場準人的法律效力,否定其對未登記者的主體資格或法律關系。聲明性登記是對相關法律事實進行審查、確認和公示的行為,其效力僅限於對已有事實的聲明。這種登記屬於對抗的要件,不登記就不能對抗第二人。當事人懶於變更登記事項的,不影響法律行為本身引起的相關權利的轉移。股權變更登記是壹種申報,是確認股權發生變更的事實並予以公示。讓公眾了解權利的變化,保證市場經濟活動的安全?。登記只具有公示力,不具有認定事實變更的效力。第三人可以信賴登記事項的真實性並據此進行商事活動,當事人不得以登記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因信賴而與工商登記進行交易的,即使登記股東與實際股東不同,基於工商登記的公信力,也不影響雙方交易的效力。換句話說,即使公示的項目有瑕疵,公司和?正式股東?我們還必須承擔外部責任。

從現行法律來看,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新股東的身份證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條例。?用日語口譯的方法進行調查。規範公司註冊行為?這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主要立法目的。可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通過行政手段加強了對公司登記的管理,是公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是公法角度賦予公司的法律義務。即使公司在該登記時未登記,也只是違反了公法上的義務,應承擔公法上的責任,但不影響私法上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未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應接受鼎尚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但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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