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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則是什麽意思?

問題1:保險中的近因原則是什麽意思?保險關系中的鄰近並不意味著在時間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主導或支配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和損失結果的形成,必須有直接後果關系,保險人才有責任對損失進行賠償。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指只有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換句話說,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應限於作為近因的保險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沒有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經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重要標準。對於單壹原因造成的損失,該單壹原因為近因;對於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近因是持續起決定性或有效作用的原因。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人身保險理賠案例——責任認定及近因原則(二)——藥物過敏能否賠付【案例介紹】某被保險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有壹天,被保險人因為支氣管發炎去醫院治療。醫院按照醫療規定操作,先給被保險人做了青黴素皮試,結果是陰性。然後按照醫生開的劑量註射青黴素。治療兩天後,被保險人出現過敏反應,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是:遲發性青黴素過敏。被保險人的受益人憑醫院證明和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案例分析】保險人收到受益人的申請後,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壹種意見認為,被保險人在接受醫療時死亡,不屬於“意外傷害”範疇。因為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傷害,而不是疾病、死亡和醫療保險,所以保險人不應該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壹種意見認為,雖然被保險人在治療疾病的過程中死亡,但延遲性青黴素過敏對醫院和被保險人來說都是突發事故,尤其是對過敏體質的人,不能因為對某種物質過敏就認為身體亞健康。所以青黴素過敏導致的死亡,可以按中毒死亡處理,不能按疾病死亡處理。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因病死亡的可能性被排除,只能認定為意外死亡。因此,保險人應當按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合同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案例結論】總的來說,後壹種意見更合理。首先,就“意外傷害”的定義而言,是指外部的、突然的、非故意的客觀事件導致被保險人遭受嚴重傷害。對於被保險人來說,醫院按照醫療規定註射的青黴素類藥物,可以認定為“外來”物質,即具有“外來”因素;因為皮試正常。被保險人在治療兩天後突然出現過敏反應,不僅被保險人自己無法預料,而且被保險人出現過敏反應後醫院也是知道的。雖然醫院知道人群中會有壹部分人出現青黴素過敏反應,但具體是什麽人,什麽時候會發生,尤其是第壹次使用青黴素,出現了延遲性青黴素過敏反應的人,醫院也不得而知。因此,該事件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突發”因素;被保險人去醫院治療的目的是治療支氣管炎癥,沒想到卻因青黴素過敏反應死亡。顯然,被保險人有“無意”的因素。綜合以上三個因素,被保險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再者,就“意外傷害”的因果關系而言,只有在意外傷害與死亡、傷殘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當意外傷害是死亡或傷殘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時,構成保險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使用了其他藥物而不是青黴素,就可以治愈支氣管炎,是安全的。但由於被保險人並不知道自己對青黴素過敏,醫院也認為青黴素可以正常使用,所以在這個前提下就發生了悲劇。顯然,青黴素過敏反應是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傷害的原因。這是因為中國的醫療衛生部門還沒有統壹確認對某種物質有過敏反應......>;& gt

問題2:近因原則是什麽?論保險的近因原則。

(1)什麽是“近因”?

經過幾個世紀的爭論和辯論,保險中的近因原則被普遍接受。這壹原則適用於所有保險,但大多數解釋和確立這壹原則的訴訟都與海上保險有關。界定近因概念的重要案例是1918年利蘭航運有限公司訴諾威奇聯合火災保險學會有限公司案。本案中,2005年6月5438+0965438+10月30日,壹艘名為“Ikaria”的艦船被敵方潛艇魚雷擊中。該船的海上保險單承保海上風險,但“壹切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行為的後果”除外。艦體被炸開兩個大洞,1號艙灌滿了海水。這艘船仍然駛進了法國的勒阿弗爾,停泊在壹個碼頭,那裏正在進行繁忙的軍事運輸。這艘船如果停泊在這裏本可以獲救,但港務局擔心船會沈沒,妨礙碼頭的使用。因此,港務局命令船只在港口外拋錨或搶灘,或在防波堤外拋錨。當時船長只能服從命令,選擇停靠在防波堤外。由於海底不平,被魚雷擊中後頭重腳輕,船頭在退潮時擱淺,而船的其余部分仍在水中。這導致船體嚴重扭曲,最終在2月2日漲潮時沈沒。

保險人認為損失的近因是魚雷,屬於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主張損失時間上的最後原因是近因,所以船的沈沒是在防波堤處反復擱淺造成的。

法院判決保險人勝訴,拒絕使用時間標準作為衡量近因原則的方法。

在這種情況下,肖勛爵對近因原則作了精辟的闡述。他說,真正的決定性原則是將保險合同視為壹個整體,確定合同雙方的真實意圖。是什麽導致了損失、事件、災難和事故?這不可能是想象出來的,而只是合同雙方在談及損失原因時心中應該有的想法。將近因視為時間上最近的原因是不正確的。說原因像壹片面包,互不相連,或者像壹條鏈條,也不完全對。因果鏈只是壹種方便的表達方式,但其形象並不準確。因果不是鏈條,而是網絡。在每壹個點上,影響、力量和事件已經並且正在交織在壹起,它們從每壹個交叉點放射狀地無限延伸。在各種影響交匯處,法官有必要根據事實宣布哪個原因是近因,哪個是遠因。他接著說,近因是什麽意思?接近不是指時間上的接近,而是指效果上的接近,這才是承保虧損的真實有效的原因。接近度是影響結果的最有效因素。如果多種因素或原因同時存在,要選擇其中壹個作為近因,必須選擇現實的、決定性的、有效的能夠歸因於損失的原因。

(2)近因識別

損失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

第壹種是幾個原因同時作用,也就是並排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損失的近因必須歸於決定性的有效原因。即這個原因是現實的、主導的、決定性的、有效的。其他原因不是投保風險,不決定損失的發生,只是決定損失的程度和大小。

第二是幾個原因不可避免地與最初的原因依次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近因是在效果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不是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

第三種是幾個原因相繼發生,但因果鏈被新的幹預因素打斷。如果這個新的幹預理由是現實的、占主導地位的、有效的,那麽它之前的理由就會被新的幹預理由所取代,它就會變得遙遠,不予考慮。遠因是否是投保風險並不重要,沒有遠因就沒有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因於占主導地位和有效的新幹預。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壹種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對於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損失是近因的必然結果和延伸。......& gt& gt

問題3:近因原則是什麽?論保險的近因原則。

(1)什麽是“近因”?

經過幾個世紀的爭論和辯論,保險中的近因原則被普遍接受。這壹原則適用於所有保險,但大多數解釋和確立這壹原則的訴訟都與海上保險有關。界定近因概念的重要案例是1918年利蘭航運有限公司訴諾威奇聯合火災保險學會有限公司案。本案中,2005年6月5438+0965438+10月30日,壹艘名為“Ikaria”的艦船被敵方潛艇魚雷擊中。該船的海上保險單承保海上風險,但“壹切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行為的後果”除外。艦體被炸開兩個大洞,1號艙灌滿了海水。這艘船仍然駛進了法國的勒阿弗爾,停泊在壹個碼頭,那裏正在進行繁忙的軍事運輸。這艘船如果停泊在這裏本可以獲救,但港務局擔心船會沈沒,妨礙碼頭的使用。因此,港務局命令船只在港口外拋錨或搶灘,或在防波堤外拋錨。當時船長只能服從命令,選擇停靠在防波堤外。由於海底不平,被魚雷擊中後頭重腳輕,船頭在退潮時擱淺,而船的其余部分仍在水中。這導致船體嚴重扭曲,最終在2月2日漲潮時沈沒。

保險人認為損失的近因是魚雷,屬於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主張損失時間上的最後原因是近因,所以船的沈沒是在防波堤處反復擱淺造成的。

法院判決保險人勝訴,拒絕使用時間標準作為衡量近因原則的方法。

在這種情況下,肖勛爵對近因原則作了精辟的闡述。他說,真正決定性的原則是將保險視為壹個整體,確定雙方的真實意圖。是什麽導致了損失、事件、災難和事故?這不能憑空想象,只能是當事人在談及損失原因時腦子裏應該有的想法。將近因視為時間上最近的原因是不正確的。說原因像壹片面包,互不相連,或者像壹條鏈條,也不完全對。因果鏈只是壹種方便的表達方式,但其形象並不準確。因果不是鏈條,而是網絡。在每壹個點上,影響、力量和事件已經並且正在交織在壹起,它們從每壹個交叉點放射狀地無限延伸。在各種影響交匯處,法官有必要根據事實宣布哪個原因是近因,哪個是遠因。他接著說,近因是什麽意思?接近不是指時間上的接近,而是指效果上的接近,這才是承保虧損的真實有效的原因。接近度是影響結果的最有效因素。如果多種因素或原因同時存在,要選擇其中壹個作為近因,必須選擇現實的、決定性的、有效的能夠歸因於損失的原因。

(2)近因識別

損失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

第壹種是幾個原因同時作用,也就是並排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損失的近因必須歸於決定性的有效原因。即這個原因是現實的、主導的、決定性的、有效的。其他原因不是投保風險,不決定損失的發生,只是決定損失的程度和大小。

第二是幾個原因不可避免地與最初的原因依次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近因是在效果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不是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

第三種是幾個原因相繼發生,但因果鏈被新的幹預因素打斷。如果這個新的幹預理由是現實的、占主導地位的、有效的,那麽它之前的理由就會被新的幹預理由所取代,它就會變得遙遠,不予考慮。遠因是否是投保風險並不重要,沒有遠因就沒有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因於占主導地位和有效的新幹預。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壹種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對於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損失是近因的必然結果和延伸。如果某種原因只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擴大了損失的範圍,那麽這個> & gt

問題四: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近因原則近因: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決定性的因素。相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的、決定性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索賠中,近因原則的適用具有普遍意義。近因原則:處理賠償案件時,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如果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才會構成保險人給付賠償的條件。

問題五:保險中的近因原則是什麽,如何確定?近因原則是指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根據這壹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由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直接造成時,保險人將進行賠償。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才能構成保險賠償的條件。

近因原則如何確定?(多種原因交替出現。在因果鏈中,涉及到壹個新的獨立原因,打破了原有的因果鏈,直接導致損失。所涉及的新的獨立原因是近因。

(二)各種原因是獨立的,沒有重疊。損壞可以分原因,保險公司負責承保風險。

(3)各種原因互相繼續。在各種原因連續發生造成的損失中,如果是前因直接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是前因的合理延續,或者是前因的自然延伸,那麽前因就是近因。

(4)多種原因相互重合,* * *共同作用。由於各種原因之間的相關性,很難判斷某個原因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甚至強行從中分出主次原因,都會產生相互矛盾的結論。

問題6:近因原則對保險業務的意義?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壹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在辦理保險案件或審理保險賠償相關訴訟、調查事件原因、確定事件責任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近因是指風險與損失之間最直接、最有效、最具決定性的損失原因,而不是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根據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承擔賠償(給付)責任。長期以來,它是保險實務中處理理賠問題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壹。沒有太大意義,只是壹個準則。

問題7:近因原則是什麽?近因原則的適用需要註意哪些問題?近因原則是保險當事人在處理保險案件,或者法院審理與保險賠償有關的訴訟案件,調查事件原因,確定事件責任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根據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承擔賠償(給付)責任。保險中的近因原則:保險關系中的近因不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引起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主導或支配性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和損失結果的形成,必須有直接後果關系,保險人才有責任對損失進行賠償。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指只有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換句話說,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應限於作為近因的保險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沒有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經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重要標準。對於單壹原因造成的損失,該單壹原因為近因;對於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近因是持續起決定性或有效作用的原因。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近因原則——損失與近因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所以,確定近因,首先要確定損失的因果關系。確定因果關系有兩種基本方法:從原因推斷結果和從結果推斷原因。從近因和保險責任的認定來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損失是單壹原因造成的。

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單壹原因造成的,該原因是近因。原因屬於保險責任事故的,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如果原因屬於免責項目,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損失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

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原因造成的,應區別情況進行分析。?

1.多種原因同時造成的損失。多種原因同時發生,但沒有先後順序,都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應區別對待。多種原因導致損失同時發生的,由保險人負責全部損失;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同時發生並免除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任何損失責任;多種原因同時導致損失的,不全是保險責任的,要嚴格區分。對於能夠區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保險人只對保險責任範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無法區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不予賠付。

2.各種原因連續發生造成的損失。

如果損失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中斷,那麽最先發生並引發壹系列風險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問題8:保險中的近因原則是什麽?鄰近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具決定性的原因,而不是時間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保險近因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風險和損失關系中,近因屬於保險風險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因是除外風險或者未投保風險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

壹架飛機在飛行中被閃電擊中,導致機尾嚴重受損。為了機上乘客的安全,飛機不得不緊急著陸。但由於機尾受損,緊急降落時機身劇烈搖晃,機上壹名乘客突發腦溢血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因果關系是:

雷擊→受損尾翼→緊急著陸→震動→突發腦溢血→死亡。

從這個因果鏈來看,乘客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雷擊,突發腦溢血只是雷擊造成的壹系列後果之壹,所以這次事故的近因是雷擊。

問題9:保險事故中的近因原則如何判斷?1.什麽是近因?所謂近因,不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主要的原因。例如,壹艘船被魚雷攻擊時沈沒了。以時間最接近沈船為由判定海水進入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當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且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尚未中斷時,發生並導致壹系列損失的第壹個原因為近因。

二、近因原則的含義:近因原則確定了保險責任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人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近因”的基本原則之壹有以下基本含義:壹是規定認定近因的方法;第二,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的關系中,近因屬於保險風險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因是除外風險或者未投保風險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近因的認定方法:(1)從最初的事件出發,根據邏輯推理判斷下壹個事件可能是什麽;然後從第二個可能的事件,根據邏輯推理判斷最後的事件,也就是損失是什麽。如果推理判斷與實際事實相符,那麽最初的事件就是損失的近因。(2)從損失開始,按順序從後往前追溯,在每個階段,按照“為什麽會發生這個事件?”想找出以前的事件。如果不間斷地追溯到最初的事件,那麽最初的事件就是近因。比如暴風雨吹倒了電線桿,電線短路產生火花,引燃房屋,造成財產損失。對此,無論我們采用哪種方法,都會發現本案中暴風雨、被吹倒的電線桿、電線短路、火花與火災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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