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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能實現《京都議定書》中的目標,國家的懲罰是什麽?

政策措施的基本出發點

(1)歐盟為應對氣候變化做了長期有效的準備,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是可能的;

(2)1998年6月,歐盟15國就歐盟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的在1990水平上減少8%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分配方案達成壹致;成員國就“減排分擔”達成壹致,落實各自的減排目標;

(3)歐洲國家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積極態度,是歐盟擺脫美國單方面控制,保護和強化其不同於美國的經濟社會管理模式的重要努力;

(4)200110年,京都議定書獲得批準,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體系指南草案建立並實施。自2002年6月起,它在歐盟15國家生效。歐盟也制定了比《京都議定書》更嚴格的實施時間表。

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

(1)歐洲氣候變化行動計劃

1991年,歐盟發布了首個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戰略。此後,歐盟制定了壹系列與控制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包括關於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法律草案、汽車制造商自願承諾節約25%的燃料、對相關能源產品征稅的提案等。然而,要實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2008年至2012年期間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減少8%的目標,顯然還需要歐盟各成員國采取進壹步的措施和行動。歐盟環境部長會議認為,迫切需要歐盟在全共同體範圍內采取進壹步行動,明確優先措施,制定相關政策。

對此,歐盟於2000年6月啟動了《歐盟應對氣候變化行動計劃》,旨在明確所有必要的要素,制定相應的戰略,具體落實《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該行動計劃采取“雙軌”方式,正在不同層面制定壹系列減少溫室氣體的政策和措施,並制定2005年前在歐盟範圍內實施的溫室氣體排放貿易計劃。行動計劃要求所有相關機構和組織應協調合作,包括來自歐盟不同部門、成員國、行業和環保團體的代表。在行動計劃中,未來政策和措施的重點是能源、交通、工業和農業部門。目前已經成立了七個工作組,涵蓋以下領域:能源供應、能源消費、交通運輸、工業、科研、國際排放貿易、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農業。壹旦上述準備工作完成,歐盟委員會將制定具體建議,並提交部長理事會和歐洲議會討論。

與此同時,歐盟辦公室發起了壹場關於未來排放交易的公開辯論。歐盟委員會的排放貿易綠皮書提出了10個問題供公眾討論,並對這些問題做出了回應。

在歐盟範圍內建立溫室氣體貿易體系有雙重好處:壹方面可以控制實現《京都議定書》設定的目標所需的成本,另壹方面可以在2008年全球貿易計劃實施前為歐盟積累國際排放貿易的初步經驗。歐盟委員會提出,歐盟減排交易體系最初將專註於二氧化碳排放,只涉及少數對排放有重大影響的經濟部門。主要候選領域是歐盟“集中汙染防治”政策劃定的大型工業鍋爐和大中型工業區。

歐盟已經能夠通過各種現有的資金來源,在聯合執行和清潔發展機制的框架內提供財政支持。

(2)歐盟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新政策。

歐盟15成員國就《京都議定書》和減排目標達成壹致。總體而言,歐盟成員國將在201990年減少8%的溫室氣體排放。成員國達成了所謂的“減排分擔”協議,以實現既定目標來分配各自的責任。根據協議,壹些成員國將大幅減少排放量(德國、丹麥和英國),另壹些成員國將穩定在1990的排放水平(法國),還有壹些成員國將增加1990的排放水平(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臘)。

200110年,歐盟委員會通過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壹攬子措施,包括提議歐盟批準《京都議定書》,起草歐盟內部實施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的法令等。該法令的目的是建立歐盟排放交易框架和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歐盟目前正在制定該法令的行動計劃,預計2003年中期將會有更大的進展。盡管歐盟國家不太可能在2002年6月5438+2月之前就這壹計劃達成最終協議,但歐盟已經明確表示,排放交易體系將確保同等規模的公司得到平等對待。最大化競爭的公平性和競爭被扭曲的危險性;確保與現有立法的協調;確保與歐盟以外的其他國際行動計劃的協調。

在這項政策提案中,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將於2005年生效。在第壹階段(2005-2007年),該系統將僅適用於二氧化碳。排放限額與交易計劃最初將包括大規模的工業和能源活動,這壹階段的目標是在2010年實現占歐盟二氧化碳排放總量45%左右的二氧化碳減排。雖然目前的排放交易體系不包括小型排放源,但是歐盟會制定壹些類似的政策和措施來控制這些小型排放源,包括通過減排目標來控制這些小型排放源進入交易體系。歐盟將在2004年決定是否將該法令擴展到其他部門和其他溫室氣體。

成員國負責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向相關公司分配排放許可。許可證的數量會隨著時間的延遲而減少。2005-2007年,成員國將根據歐洲聯盟批準的國家分配計劃分配許可證。歐盟委員會將在《京都議定書》第壹個承諾期協調和確定分配程序。未能獲得足夠的排放許可或購買排放指標以彌補許可和實際排放之間的差額的公司將受到壹定程度的懲罰。委員會將在下壹階段制定詳細的測試、報告和核查準則。對於新公司,許可證分配的方法類似於同壹部門的企業之間。在2013之前,新成員國不能被納入歐盟負擔分攤協議,但歐盟排放貿易總體行動計劃可以認可這些國家的國家計劃。與此同時,相互承認排放交易計劃可以使歐洲經濟區國家在歐盟排放交易計劃內進行交易。

排放交易計劃的設計將符合《京都議定書》制定的“國際排放交易”規則。擬議的歐盟排放交易計劃如下:

第壹階段時期為2005-2007年,第二階段時期為2008-2012年(即《京都議定書》承諾期)。該計劃與歐盟的《綜合汙染防治(IPPC)法》密切相關,將適用於IPPC的相關部門,可能包括發電、鋼鐵、煉油、水泥制造和制漿造紙。

歐盟的行動計劃有兩個問題:第壹,計劃考慮了電廠的排放;第二,其他計劃(如英國的計劃)將發電系統的排放放在電力用戶終端。兩者差別很大,很難整合不同的計劃和方案。然而,歐盟法律優先的規則意味著,如果英國想要維持其計劃,就必須協調兩種不同的計劃,以達成協議。

2002年2月9日,在比利時布魯塞爾,歐盟15成員國的環境部長們通過了壹項史無前例的關於CO2排放權交易的計劃,規定主要工業企業必須進入CO2排放權交易市場。這是歐盟15國集體批準《京都議定書》後的又壹重要步驟。該計劃要求從2005年起,六個產生二氧化碳的行業,如電力和熱力、煉鋼、水泥、玻璃、制磚和造紙,必須購買和出售各自的二氧化碳配額。

環境稅是歐盟鼓勵的經濟刺激措施。歐盟國家普遍認為環境稅比美國的汙染交易制度更具可行性,因此幾乎所有歐盟成員國都不同程度地提前實施了環境稅。瑞典、丹麥等北歐國家采取“壹攬子稅制改革方案”,即全面重構稅制,將稅負從所得稅轉向消費稅(包括環境稅),在稅負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實現環保目標。歐盟及其成員國逐漸增加了壹些稅收,以應對日益嚴重的全球環境問題。對含碳燃料征收碳稅,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丹麥、芬蘭、荷蘭、瑞典、德國從1990開始征收碳稅,奧地利、盧森堡、比利時也即將開征。碳稅推動環境成本進入產品價格,增加有害原材料成本,引導生產者和消費者做出有利於減緩氣候變化的理性選擇。

(3)法律政策

1)空氣法

關於臭氧層空氣汙染的第92/72號指令規定了臭氧層汙染檢測、信息交流和公共通知的統壹程序;決定號關於建立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監測機制的第93/389號決議;關於通過提高能源效率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第93/76號指令;第號條例關於破壞臭氧層的物質的第549/91號法規取代了第549/91號法規。第3322/88號法令規定了對特定CFCS的管制,並為實施《維也納公約》和《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了分階段管制CFCS、哈龍和其他物質的時間表。關於二氧化氮空氣質量標準的第85/203號指令;決定號關於限制環境中含氯氟烴含量(CFCS)的80/327,規定應限制含氯氟烴產品,成員國應至少減少30%;決定號關於加強對環境中CFCS含量的預防措施的第82/795號決議。

制定機動車和其他汙染源(工廠、焚燒廠等)的排放標準。),如機動車燃油質量標準和機動車發動機標準,特別是對含有二氧化碳、CFCS和酸性物質(硫氧化物和氯氧化物)的燃油采取控制措施,如降低燃油的硫和鉛含量,征收二氧化碳/能源稅等。關於機動車二氧化碳排放和燃料消耗的指令80/1268建立了機動車二氧化碳排放的技術標準。並立法確定了工廠汙染物排放的限值。方向不對。關於柴油車排氣汙染措施立法的88/77規定了排氣量大於65,438+0.4升的車輛的壹氧化碳、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排氣量小於65,438+0.4升的車輛的臨時排放限值。並立法確定了工廠汙染物排放的限值。

2)綜合汙染預防和控制法(IPPC)

“綜合汙染防治”是歐盟實施的壹項法律制度。這壹概念於1996年被引入IPPC法案,並於1999+01年6月生效。綜合汙染防治法(IPPC)該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或盡量減少排放;將環境視為壹個整體,以提供高水平的環境保護;盡量減少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簡化和加強政府機構的作用(立法)。

《綜合汙染防治法》( IPPC)的中心思想是要求歐盟提供壹個許可的綜合平臺,綜合控制歐盟範圍內各國的廢水、廢氣、爐渣、噪聲的排放,同時規定安裝設施的運行管理方法。

在英國,1999汙染防治法引入了IPPC的要求。這項新的英國法案控制了大多數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工業活動,並正在所有相關行業實施。現有設施笨拙;必須立即納入《綜合汙染防治法》(IPPC)的要求,但該法規定了不同部門逐步實施的時間表。但是,對於新建的安裝設施,在1999 165438+10月1之後,業主必須獲得IPPC的許可才能操作安裝設施。

(4)能源政策

1)電力行業的市場自由化

1999年2月,歐盟成員國被要求將建立歐盟內部電力市場規則的法令納入其國內法。要求逐步開放歐盟內部的電力市場,允許消費者從不同渠道(包括國外電力部門)購買電力。

幾乎所有成員國都根據歐盟政策改革了天然氣市場。除了法國。除丹麥和葡萄牙外,所有成員國都有望在2008年前實現全面市場開放。

2)推廣熱電聯產。

在奧地利,長期以來壹直鼓勵這壹政策。工業供熱部門利用熱電聯產為高能耗用戶提供了壹套高性價比的能源解決方案,社區熱電聯產也發展成為壹套先進的技術,尤其是社區供熱的熱電聯產是在70年代能源價格上漲時,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建立的。在丹麥,政策通過提供大量補貼和贈款鼓勵熱電聯產的普及。

3)歐盟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政策。

頒布歐盟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9月,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壹項關於推廣可再生能源的法令。該法令形成了歐盟促進更多綠色電力的政策框架。該法令鼓勵成員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符合歐盟的國家目標。這項法律反映了歐盟對減少能源依賴、保護未來可用能源以及限制溫室氣體和有害空氣汙染物排放的關註。

歐盟發布的《歐洲* * *同體戰略白皮書》提出,到2010年將可再生能源在歐盟成員國國內能源構成中的份額翻壹番(從目前的6%提高到12%),包括時間表和行動計劃。白皮書中提到的行動計劃包括歐盟內部的市場手段;進壹步鼓勵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加強成員國之間的合作;鼓勵國家投資可再生能源領域,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信息服務和投資,加強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務和信息傳播。

啟動計劃:“啟動計劃”是2010年歐洲可再生能源戰略和行動計劃的壹部分。設計了如何啟動可再生能源戰略,提出了要實現的目標。對於幾個關鍵行業,“啟動計劃”提出了加強投資機會和吸引私人資金的行動框架。同時,鼓勵政府將公共支出集中在關鍵的可再生能源部門,包括太陽能、中國網通和生物質能。該計劃的實施可以極大地促進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推廣。

可再生能源計劃:可再生能源計劃的總體目標是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市場份額。可再生能源不僅可以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也是歐洲溫室氣體減排的重要組成部分。匹配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產品和設備;支持基礎設施壹級的試點行動,以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刺激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並提高其市場競爭力。促進國際、歐盟、國家、區域和地方各級的信息傳播和協調,以增強投資者對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市場滲透。支持加快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投資,加強可再生能源服務和產品供應商的運營能力。推動歐盟可再生能源戰略的實施。

(5)交通政策

隨著對空氣質量和全球變暖的日益關註,減少燃料消耗和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已經成為政府、公眾和車輛制造商的首要問題。目前,交通運輸是二氧化碳和其他氣體的主要來源之壹,對交通運輸的需求也在增加。到目前為止,最大的交通排放來自汽車,占歐盟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近壹半。1996年,歐共體理事會批準將乘用車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到每公裏120g二氧化碳。

歐盟的汽車CO2減排戰略主要有三點:歐洲、日本和韓國就提高燃油效率達成壹致;允許消費者選擇汽車燃油效率標誌;通過財政措施提高燃料效率。

歐盟環保部長1998 10在盧森堡與歐洲工業界達成以下重要協議:到2008年,生產的百公裏油耗降低25%,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到每公裏140克,溫室氣體排放量15%(歐盟在氣候公約下的義務)。

在實施歐盟戰略的同時,許多成員國也制定了自己的政策和措施來減少交通領域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推廣公共交通計劃。

歐盟成員國溫室氣體減排政策的效果

歐盟通過實施系統的環境政策和管理措施,在減緩氣候變化方面取得了壹些成就。大氣汙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隨著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的經濟增長,歐盟保持了CO2和NOX的排放量不增加,而SO2和VOC的排放量也顯著下降,在減少CFC生產方面效果最好。

大多數歐盟成員國在減排方面做得還不夠。西班牙、葡萄牙和愛爾蘭需要改進這方面的工作。超過壹半的成員國未能按照分配的目標減少排放。如果按照目前的方針政策繼續減排,歐盟在2065,438+0之前只能在65,438+0,990的基礎上減排4.7%,與《京都議定書》要求的8%的減排目標相差甚遠。

英國和德國在應對全球變暖方面取得了最突出的成就。歐盟1990-2000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下降了3.5%,主要得益於他們成功的減排。盧森堡、芬蘭、瑞典和法國在2000年之前都超過了各自的目標。但其他國家遠未達到各自的目標,其中西班牙和葡萄牙減排最差。90年代,這兩個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了約1/3。

目前,主要問題是汽車和卡車排放的二氧化碳。90年代,汽車排放的溫室氣體猛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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