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三級救助管理機構的評估條件如下:
壹、工作機制
1.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救助管理機制。
2、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街頭救助管理機制。
3、民政、鐵路、交通等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為受助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提供便利。
4、民政、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建立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機制。
第二,機構設置和設施
1.救助管理機構業務部門和職能劃分科學合理,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業務部門。
2.床位50張以上,房屋綜合建築面積大於1500m2,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4 m2,室外活動面積不小於200 m2。
3.位置合理,交通便利,靠近市內主幹道。在繁忙地區和交通要道設立了導向標誌。
4.建立有效覆蓋的救助服務網絡,公布24小時求助電話,電話114或互聯網均可查詢。
5.功能布局合理。獨立設置有接待室、值班室、客廳、教室、觀察室、活動室、儲藏室、物品儲藏室、餐廳、浴室、沐浴室。各功能區有醒目標誌,走廊、道路通暢,各項設施設備運行安全,整體環境幹凈整潔。
6.接待室、客廳、觀察室、活動室、餐廳、浴室、沐浴室等無障礙設施完善。
7.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應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建設標準》(JB 111-2008)規定的三項建設標準。
第三,機構和設備
1,接待室配備足夠的服務設施如椅子、輪椅、拐杖、老花鏡等輔助裝置和急救藥箱。
2.受助人員的房間采光良好,配有被褥和必要的床上用品。
3、根據當地氣候特點,為受助房間配備降溫、取暖和通風設備。
4、觀察室設置透明觀察窗或配備安全設備。
5.活動室配有電視和座位。
6.浴室配有冷熱水洗浴設備和防滑墊。
7.食堂有衛生許可證,配有桌椅和安全清潔的餐具,廚房配有食品加工、儲存和消毒設備。
8、配備衣物洗滌、消毒設備和口罩等必要的衛生防護、勞動保護用品。
9、走道、樓梯、衛生間、浴室等區域均設有安全扶手。
10,配備工作電腦,與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互聯,運行平穩,數據準確。
11,配備不少於2輛專用救援車輛。
第四,安全
1,設立警務室或警務聯絡員,配備保衛人員,內部保衛制度健全。
2.接待室配有金屬探測器等安全檢查設備。
3.公共* * *活動區設置安保設備,正常工作。安全數據保存時間超過15天,特殊和重要數據以實物形式存入檔案。
4、建立疫情、火災、極端天氣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
5、符合國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築防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消防設施配置符合有關規定,並取得消防部門的檢驗合格證書。
動詞 (verb的縮寫)機構管理
1,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救援人數與人員比例的關系不小於100: 1。行政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後勤崗位應當科學合理設置。
3.業務經費從制度上保證,滿足工作需要。
4、有規範的接待服務程序和監督方式,在顯著位置公示,並完整記錄救助服務內容。
5.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求助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接聽情況有記錄。記錄材料應保存65,438+00天以上,有爭議的應保存2年以上。
6.制定求助人員的篩選和查詢程序,認真篩選和記錄求助人員的信息。
7、有群體求助人員處置方案。
8、與鐵路、交通等部門建立車(船)票管理制度,防止欺詐行為。
9.收押信息準確,手續規範,交接手續完備。連續三年未發生遺棄受助人員等重大事故。
10,著裝整潔,精力充沛,服務熱情周到,遵守救援管理規定。
11.建立並嚴格執行考勤、財務、人事、培訓、公示等制度和政務公開制度,註重職業道德建設,領導班子成員3年內未受到紀律處分。
12.建立規範的檔案管理制度。
13.建立員工福利和勞動保護制度,定期組織健康檢查。
不及物動詞機構服務
1,縣級救助管理機構年救助能力500人次以上,地市級救助管理機構年救助能力1000人次以上。
2、定期開展街頭救助服務,有工作記錄。
3.協助受助人聯系家人或親屬。
4.為收件人註冊項目並提供存儲憑據。
5、根據性別和身體狀況,安排受助人員在不同的區居住,女性受助人員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6、領用被褥每周至少清洗消毒壹次,異地人員被褥及時更換、清洗消毒。
7.為受助人員提供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幹凈的個人生活用品。
8.提供衛生飲食,實行分餐制,照顧特殊人員的飲食需求。
9.為受助者提供洗浴和理發服務。
10,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員提供關愛服務。
11.為受助人員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12、站內突發急重癥、傳染病接收人員及時送指定醫院診治或聯系衛生防疫部門處置,並有工作記錄。
13.為無經濟能力自行回國的受助人員提供旅遊(船)券,並有券的使用規範;為沒有能力自行回家的受助者提供護送服務。
14.妥善安置符合條件的受助人員,並做好安置程序記錄。
15.開展流浪未成年人狀況和需求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供基本文化法律教育、心理咨詢、行為幹預、技能培訓、法律援助等服務。
16.對受助人員的寄養機構和寄養家庭進行指導和評估,建立定期隨訪制度。
17,協調鄉(鎮)政府或相關部門為家庭困難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