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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做好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隊離退休人員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幹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幹部(以下簡稱軍隊離休幹部)。

第二條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軍隊離退休幹部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國家軍隊離退休幹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機制,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堅持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堅持黨的領導,由退役軍人事務部和軍隊離退休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軍隊離退休機構)組織實施。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法負責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退役軍人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軍休機構是為軍休幹部服務和管理的專門機構,包括軍休服務管理中心、軍休場所、軍休服務站等。,並承擔軍休幹部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與國家安全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對在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服務管理內容

第六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他們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休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組織軍休幹部閱讀有關文件,聽取黨和政府重要會議精神。

軍隊離退休人員事務部門應當主動協調當地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將離退休幹部納入本級老幹部工作體系。

第八條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在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應當按照要求組織離休幹部參加。

第九條軍隊退役人員事務部門應當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負責人,在八壹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看望慰問軍隊退役幹部。

第十條軍隊退役人員事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實行軍隊退役幹部榮譽休養制度,對服役期間或者轉業安置後做出突出貢獻的軍隊退役幹部組織休養。

第十壹條軍休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

(壹)為新接收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舉行歡迎儀式。

(二)及時發放離休幹部補貼,幫助符合條件的離休幹部落實優待。

(三)協調做好軍隊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工作,落實體檢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普及活動,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科學保健養生。

(四)培養軍隊離退休幹部文化隊伍,開展軍隊離退休文化體育活動,引導和鼓勵軍隊離退休幹部參加社會文化活動。

(五)開展定期走訪,定期了解離休幹部的情況和需求,並提供必要的照顧。

(六)協助辦理軍隊離休幹部死亡後的喪葬事宜,並按政策規定落實遺屬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軍休幹部參加社會組織、出國(境)、出版圖書、發表演講等事項的管理,督促軍休幹部遵守軍休機構的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軍隊離退休事務部門和軍隊院校應當鼓勵和支持軍隊離退休幹部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自身優勢,繼續奉獻。

第三章服務管理模式

第十四條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為軍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值班制度,並采取定期聯系、個人承包等方式。,為軍休幹部提供及時、便捷的日常服務。

第十六條軍隊院校應當堅持服務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為軍隊幹部提供細致周到的服務。對失能、癡呆、重病、高齡、獨居、空巢等軍隊離退休幹部,要重點照顧,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七條軍隊院校應當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制定的規範和標準,推進服務管理標準化,確保規範運行。

第十八條軍隊院校應當推進社會化服務,根據需要引入醫療、養老、誌願服務等力量,為軍隊幹部提供多樣化服務。

第十九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休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發揮軍休安置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網絡“軍休場所”等信息平臺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實現精準服務。

第二十條軍隊離退休事務部門和軍隊院校應當推進軍隊離退休老年大學建設,整合線上線下,擴大教學供給,提高辦學水平,不斷滿足軍隊離退休幹部終身學習需求。

第二十壹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完善軍隊離退休機構服務網格,加強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軍隊離退休機構中軍隊離退休幹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組織。

軍隊離退休機構中設有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軍隊離退休機構黨組織應當加強對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活動,發揮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定期聽取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反映的問題。

第四章軍休機構建設

第二十三條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安置管理的實際,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精幹高效、方便服務的原則設置和調整軍人休養機構。

第二十四條軍休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重大問題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實行政策公開、財務公開和服務公開,接受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改進和創新軍休幹部黨組織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增強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使其成為組織、凝聚和教育軍休幹部職工的堅強堡壘。

加強軍隊離退休幹部中流動黨員的管理,安排流動黨員就近到軍隊離退休機構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

第二十六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設置會議室、活動室、閱覽室、榮譽室等場所,根據軍休幹部的特點和需求,因地制宜進行老齡化改造,有條件的引進或者設置養老、醫療、助餐等功能設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營造良好的休息環境。

第二十七條軍休機構應當按規定管好用好軍休經費,加強軍休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軍事院校應當加強軍隊幹部的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並實施衛生、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增強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五章服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兵役管理隊伍建設,在人員編制內充分匹配強有力的工作力量,優化隊伍結構。

第三十壹條。除國家政策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人員外,軍隊休養機構新錄用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役士兵及其家屬。

第三十二條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可以通過引進專業服務等渠道充實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條服務管理人員應當加強能力素質和作風紀律建設,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的意識。

第三十四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休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在職培訓、業務競賽等活動,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以軍隊離退休幹部滿意度為主要內容的服務管理監督評價制度,定期對軍隊離退休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評價。

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和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崗位交流制度。對不落實軍人休息政策,工作推進不力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役軍人(警察)服役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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