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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爭議和解協議有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當事人和解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協議內容合法;遵守公序良俗。

壹、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員簽名、調解組織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至於約束力,就不清楚了。立法者給出的理由是“本法確立了以調解為主的原則,強化了調解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完善調解制度本身,而不是直接賦予調解協議以法律效力,確保調解的有效性,也就是說,主要不是從調解的結果來強化調解的作用。”

1,是立法者的模糊語言,在解讀中造成了兩種理解:

無法律效力理論。他們結合《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直接得出“約束力”就是“君子協定的約束力”,沒有法律效力。遵守和履行取決於各方的意願。如果不履行,會在仲裁和訴訟階段被推翻,也就是說調解協議從未存在過。

合同效力理論或勞動合同效力理論。認為調解協議本質上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

2.而且是在調解組織的參與下形成的,具有壹定的第三方介入性質,應該比合同效力略高。另外,由於勞動爭議調解協議主要是關於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它既是壹般合同,又是特殊的勞動合同,所以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對此,司法機關采納了合同或勞動合同效力的觀點。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調解協議,對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法發〔2009〕45號)第十壹條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上述兩種觀點都有,但大多無效。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和工作規則》(勞動部第301號)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二、勞動調解協議模式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地址、職務(崗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地址、職務(崗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主題)

如上述雙方因{\\ f39 {\\ f39 {\\ f39 ,}發生爭議{\\ f39 ,}

(協議)1。×××××××××。 2。×××××××××。 3。××××××××雙方(簽字)

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勞動爭議委員會(公章)年月日。

第三,

勞動爭議協議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解除乙方與甲方的勞動關系爭議達成如下協議,以資* * *遵守。

1.關於* * * * *的處分事項,甲方已充分理解其行為確實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對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不再持有異議。

2.考慮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和目前的實際情況,乙方決定向甲方支付壹次性補貼,金額為人民幣2萬元整;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補貼費用時,已經充分考慮了甲方的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乙方對甲方的人文關懷,進行了壹次性補貼。

三。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應在三日內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撤回雙方的勞動爭議案件,並向乙方提供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撤回申請的裁決文書,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裁決文書後,應於當日支付壹次性補助費用..

4.乙方將以工資形式向甲方支付壹次性補貼費用,並將補貼費用直接存入以甲方名義開立的銀行存折,甲方或其代理人簽收存折後,視為乙方已履行支付義務。

動詞 (verb的縮寫)甲方承諾,本協議履行後,甲乙雙方之間不會再出現任何問題。

對於其他未解決的糾紛,甲方承諾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不及物動詞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積極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事項,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或其特別授權代理人支付上述約定款項,甲方(或其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後應在收款憑證上簽字。乙方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本協議自雙方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壹份,乙方向有關部門備案兩份。

甲方:

日期年月

乙方:

日期年月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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