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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識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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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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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發布壹起勞動關系案件,由蘇州勞動法院審理,認定平臺與外賣員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外賣員孟曉因工傷獲得賠償。

此案最終由蘇州勞動法院審結。

"

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登記個體工商戶為由逃避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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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被評為

"2021

年度中國十大社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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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互聯網經濟日新月異,靈活就業、自主創業已經成為壹個涉及億萬人的法律話題,尤其是在外賣領域。外賣小哥作為壹個新職業,壹直備受關註。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到底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勞動合同法的法律義務,在該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簽,或者根本不簽。具體來說,雖然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的特征有所重疊,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

不同的主題:

勞動合同的主體,壹方是接受勞動的單位,另壹方是提供勞動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雙方單位,也可以是雙方勞動者,也可以是壹方為單位,壹方為勞動者;

法律的不同適用

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獨立的合同類型。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簽字的形式不壹樣。

勞動合同需要書面合同。未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無合同。勞動合同沒有這個要求,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都可以簽。

雙方的關系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雙方的地位是不對等的:雙方是從屬關系: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勞動合同的壹方只需要為另壹方提供勞動,雙方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對勞動風險的不同責任

由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後存在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和控制,因此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的壹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務,故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繳納社保就不壹樣了

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企業必須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壹金;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企業不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不同的爭議解決程序

勞動合同爭議需要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沒有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發生糾紛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終止的後果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終止時,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前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並符合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和賠償。勞動合同可以隨時協商解除,無需事先通知或支付賠償金。

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與勞動者同時存在經濟關系和隸屬關系。勞動者在人格上從屬於用人單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除了提供勞動,還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勞動關系中的兩個主體之間只有經濟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兩者之間的從屬關系被大大削弱;雖然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也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勞動者無需遵守用人單位的考勤、獎懲、晉升等管理制度。,且沒有隸屬關系。

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分配工資和獎金,勞動報酬的支付由法律或合同約定,通常按月直接支付,金額相對固定;但在勞動關系中,壹方支付給另壹方的勞動報酬通常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在完成工作量後壹次性結算。勞動合同雙方未約定固定工作時間、固定勞動報酬、固定考勤、獎懲、晉升等規章制度,且無隸屬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中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的情形。

其次,雙方無意訂立勞動合同,雙方自願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規定,雙方之間只有經濟關系,沒有嚴格的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沒有屬性,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相互獨立,地位平等。

案例分析:

2018

6月,王在施工過程中暈倒,並撥打了涉案工程電話

120

急救電話後,送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急性腦血管病、中暑等疾病。後王腎功能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而相繼死亡。

原告王某家屬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事項:請求確認王誌全與被告鑫鑫園林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後來,人們決定

王與被告園林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經法院查明判決,被告園林公司與被告李某某(分包人)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雙方就工程地點、分包範圍、分包方式、分包服務內容、開工日期、勞務費總價值等進行了約定。庭審中,被告鑫鑫園林公司、被告李某某也否認與王某存在勞動關系,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故被告鑫鑫園林公司參與該工程。

個人之間因生產經營和營利性經營活動產生的雇傭關系,以及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隸屬關系,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雇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提供更加充分的勞動保護,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雇傭王某從事涉案工程的施工,屬於商業活動。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園林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原將涉案工程分包給被告李某某。作為發包人,有義務對所涉及的工程進行監督,是建設項目的受益者。將工程非法發包給無施工資質、無能力進行有效的技術和安全培訓、無安全施工環境的被告人李某某,必然導致對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被告園林公司與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由勞動和社會事務部發布[

2005

12

數字

)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由勞動和社會事務部發布[

2005

12

數字

)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

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

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職工工資名冊

)

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記錄;

2

,由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

"

員工卡

"

"

服務證書

"

如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工人填寫用人單位招聘。

"

登記表

""

報名表

"

如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三,

建築、礦山企業等。

雇主項目

商業

)

或者將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就業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由具備就業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對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就業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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