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老年人遺產的分割應遵循以下規則:
1.夫妻有財產的,遺產分割的話,先把* *和全部財產的壹半分割成配偶的財產,剩下的歸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的,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5.對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6.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法定繼承是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和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壹種方式。
法定繼承是法律推定繼承的壹種。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近親屬的近親屬關系密切、壹般平均分配,推定被繼承人願意由生前所有繼承人繼承其遺產。
二、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1.立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這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2.立遺囑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應當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3.立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立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死亡的,應當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4.因違反法律、公序良俗導致遺囑無效的,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6.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適用法定繼承。
三、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1.配偶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丈夫和妻子。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居住並與被繼承人保持法律關系的人。配偶的繼承權是平等的,夫妻可以相互繼承財產,不分性別差異。
2.子女是父母親屬中最近的直系血親。根據《民法典》繼承系列的規定,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是他們孩子的直系血親。有權繼承子女遺產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養父母。但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因此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4.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直系血親。根據《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也存在撫養、贍養關系,這是他們享有繼承權的法律前提。
6.盡了主要義務贍養公婆的喪偶媳婦和盡了主要義務贍養公婆的喪偶女婿。這是我國繼承法中頗具特色的規定。壹方面符合我國社會在孝道影響下,媳婦、女婿贍養公婆、嶽父母的傳統;另壹方面,也有利於發揚家庭的養老功能,鼓勵喪偶者繼續贍養配偶父母,體現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需要註意的是,主要的贍養義務不是壹般意義上的照顧和幫助,而是生活上的不斷照顧和長期的經濟贍養,否則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宣告死亡的,以依照民法典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二條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死者生前在承包合同中投入的資本和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可以由發包單位或者繼續承包人合理折價補償。它作為遺產的價值。
第三條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並同時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沖突的,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辦理;如有沖突,按約定辦理,與約定相沖突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第四條遺囑人根據遺囑取得遺產後,依照《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仍有權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五條在繼承過程中,繼承人之間就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確認是否喪失繼承權的判決。
第六條繼承人是否符合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情形,可以從虐待的時間、手段、後果、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無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可以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第十條被收養人在多贍養生父母的同時,盡了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分享生父母的適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