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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規定是:1。壹般來說,財產由雙方通過協議分割。約定不成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人民法院對同壹財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2.離婚財產必須分割為雙方或壹方所有的財產;3.其他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歸自己所有,有的歸* * *全部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關於財產關系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雙方對財產關系的約定表示真實意思;財產關系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夫妻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財產關系協議經雙方確認後,該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壹方不得擅自變賣夫妻財產。夫妻壹方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法院可以少分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所有的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離婚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法律客觀性: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因婚姻關系所得的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夫妻對* * *”所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壹,在夫妻關系中,只要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無論對財產收益的貢獻大小,夫妻雙方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二、夫妻離婚時,只要屬於同壹財產,對同壹財產的分割權是平等的,具體分配原則如下: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的規定,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2。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女性,女性收入少的,應當少給分。夫妻分割財產時,應當尊重和保護婦女的權利。3.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4.補償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賠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壹方給付義務較多,可以向另壹方要求賠償,從分割財產中支付,分割財產不足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5.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如果離婚是壹方的過錯造成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結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1)重婚;2)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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