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如何規定?
(壹)有固定收入的,壹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二)沒有固定收入的,托兒費的數額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三)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對兩個以上子女支付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按照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第二,離婚後的贍養費是否從房貸中扣除?
離婚後贍養費的計算,壹般只根據有支付義務的壹方的月總收入,不包括還房貸的部分。因此,在計算贍養費時,根據法律規定不應解除抵押。
三。離婚後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離婚協議內容無視子女權益。
在相當壹部分離婚協議中,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壹方同意承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有些當事人甚至把未成年子女當成要價的“籌碼”或者可以分配的“財產”。比如男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同意妻子不支付全部贍養費,然後後來又反悔告訴前妻,這就是典型的壹方為了離婚而同意另壹方不支付孩子贍養費的案例。
還有相當壹部分協議離婚,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壹方往往在撫養費上讓步,由自己承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後來因為壹方確實無法生育或者孩子無人照看而引發案件,此類案件數量也呈上升趨勢。協議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無法執行的案件日益增多,成為社會關註的焦點。協議離婚後,贍養費糾紛案件增多,這無疑暴露了協議離婚中輕視未成年子女的現狀。因此,離婚協議是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前提條件,父母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子女撫養費令人擔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七條
兒童保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兒童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