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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配偶可以繼承嗎?

離婚後,原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同時完成了財產分割。這個人的財產繼承與原配偶無關,不存在繼承問題。

1.夫妻離婚後有財產繼承權嗎?

離婚後,原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同時完成了財產分割。這個人的財產繼承與原配偶無關,不存在繼承問題。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也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繼承中,被繼承人已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壹個以上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按照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遺囑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相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要註意,在遺產分割中,要堅持男女平等、養老、病殘關愛、互諒互讓、團結和諧的原則。即使有遺囑,也要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的繼承份額,以及為胎兒預留繼承份額。

另外,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沒有義務清償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當然除非是自願清償。

第二,遺囑繼承的限制

遺囑繼承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的流轉,充分利用財產,防止繼承人睡權,國家對繼承人繼承權的保護期限作了壹定的規定,具體如下:

首先,規定了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期限。《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其次,規定了繼承權受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即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接受遺贈的,其繼承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侵害,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的,將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事實上,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強行要求繼承當事人留下的合法財產的想法,充分說明當事人對我國壹些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沒有認識。繼承法規定了相關的繼承順序。如果離婚時孩子正在被撫養,那麽壹方死亡後,孩子有繼承權,但沒有資格繼承。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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