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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路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道(高速公路除外)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和本條例行使公路管理職責。第四條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第五條在公路上設置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二章公路規劃第六條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以及水路、鐵路、航空、管道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第七條規劃建設村鎮、開發區等新建築。應避開公路兩側,其邊緣與路邊溝渠(截水溝、坡腳護道)外緣的最小距離為:國道、省道不小於100米;縣道不小於60米;鄉道和村道不小於30米。第八條永久報廢的省道、縣道、鄉道、村道,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批準後報廢,並向社會公告。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廢棄公路設立標誌。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重新確定廢棄道路的土地使用性質。第三章公路建設第九條公路建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其中縣道、鄉道、村道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在鄉道、村道建設中的具體職責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第十條公路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用地不低於1米,具體用地範圍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執行。第十壹條公路建築控制區,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確保公路運營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壹)公路用地外緣向外距離,國道不小於20m,省道不小於15m,縣道不小於10m,鄉道不小於5m,村道不小於3m。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應當根據變立體交叉和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

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劃定後,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新建公路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原有的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國外公路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的等級公路,應當逐步改造為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第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除國家和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外,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壹)修建國道、省道應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縣道建設項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修建鄉道、村道須經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項目已列入公路建設年度計劃;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批準;

(三)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並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四)征地、環保手續已批準,拆遷已基本完成;

(五)已依法確定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

(六)質量監督程序已經批準,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已經落實。第十五條承擔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質量責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期內公路發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先行修復返工;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修復或者返工的,施工單位應當組織修復或者返工,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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