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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服務有什麽服務要求?

壹、什麽是留置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拒收的情況下,通過見證人將訴訟或者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適用留置送達,需要受送達人拒絕接受送達文書的,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見證,將訴訟文書或者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受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這些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實現,導致留置送達形同虛設。1,留置送達的法律要求難以實現。《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實踐中,受信人的邀請不具有任何強制力,受信人的相關基層組織或單位的代表沒有接受邀請的法律義務,配合程度完全取決於對方的自由。對於拒不配合的,受送達人無權幹涉,即使在場,也無法合法簽名或蓋章。2、留置送達不利於當事人的隱私。隱私是指當事人不想公開的秘密。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往往將訴訟行為和判決結果視為隱私,不希望被他人知曉。但是,留置送達時,必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同時也不可避免的會有鄰居或者其他人圍觀,甚至知道壹些或者不太知道,向外界傳播不正常的信息。這是留置當事人,尤其是企業和其他組織最惡心的事情。3.留置證人很難送達邀請函。交付留置物時,應當依法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而壹個地區的基層組織比較多,收件人對可能涉及的相關基層組織不太清楚,辦公場所又不熟悉,或者收件人的住所離基層組織辦公場所很遠,找起來要花很多時間,基層組織又沒有被邀請,往往不能及時派代表見證,必須重新安排送達時間,或者因故拒絕派代表見證。特別是壹些基層組織本身沒有威信,有的工作很松懈,怕做證人,怕當事人報復。因此,很難邀請證人。4、留置送達容易激化矛盾。對於人民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部分被告人及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法律意識淡薄,不了解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性質,不聽送達人員的解釋。他們認為收到訴訟文書後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以邀請證人後造成不良影響為由不予配合。這樣就形成了當事人和法院的矛盾,被告往往認為原告給了法院辦案人員很多好處等等。如我院在送達廖訴徐福祥離婚壹案時,被告徐福祥認為我院服務人員收受廖的好處,不聽解釋,用惡語傷人。這個時候我們請了當地的村幹部做見證,村幹部不敢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怕激化矛盾。5.留置權的交付效率較低。文件送達時,送達人往往要做大量的解釋工作,有的時間長達1到2個多小時。此外,受贈人有住所但無人居住,有成年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但是否共同居住難以確定。證人能否及時配合,嚴重影響留置送達的效率,法律的威嚴蕩然無存。二、留置服務有什麽服務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訴訟文書即視為送達。雖然規定法律文書可以留置送達,但是在適用這種送達方式時有壹定的限制,壹開始就無法留置送達。壹般是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文件或者不願意在回執上簽名蓋章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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