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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柳江流域生態環境,規範柳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水資源、植被景觀、生物多樣性保護、開發建設、旅遊、科研、生產生活等活動。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柳江幹流和支流的匯水區域,以及向柳江幹流匯水的湖泊、水庫和渠道。具體保護範圍見附件。第三條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生態補償、損害責任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統壹領導,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等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系統修復和環境治理,促進資源高效合理利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柳江流域生態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柳江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鼓勵將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拓寬參與途徑,增強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輿論宣傳和監督。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系統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等活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汙染和破壞柳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電話號碼、網上舉報平臺、電子郵箱、通訊地址等。向社會公開,明確受理範圍和責任,及時處理舉報信息,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保密。第十條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工作。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涉及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公益訴訟案件。第二章規劃和監督管理第十壹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編制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根據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制定分類保護措施。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並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變更,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辦理。第十二條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根據保護範圍的生態功能、水資源狀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科學合理編制。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相銜接。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內江河湖水庫的岸線管理、保護和利用,制定河道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科學劃分河道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

河道岸線保護和利用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江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實行河長制,各級河長按照工作職責組織實施。

河長制的工作機構、工作機制和職責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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