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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投訴會有什麽後果?

舉報不實的,涉嫌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被舉報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對方構成誣告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惡意投訴是指投訴人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顛倒是非,捏造事實,向有關部門舉報虛假內容和不存在的問題。也指個別消費者提出不合理要求,行為明顯不合理,語言粗暴,盡管合理耐心解釋仍發生投訴。惡意舉報,造成國家人力財力的浪費,更不用說,給被誣陷者的名譽和精神創傷了。更嚴重的是:如果處理舉報的執法者像馬孜壹樣不懂法,可能會導致災難性的後果。

第壹,核實事實,固定證據。

遇到投訴時,處理投訴的相關負責人要找到與投訴內容相關的業務部門,聽取他們的意見,充分了解事實。這樣才能正確制定下壹步的加工方案。必須註明?它的意思是,在壹些惡意投訴中,被投訴的人或單位確實存在壹定過錯,但業務的具體代理人出於自保可能故意隱瞞,所以在核實事實時不能完全信任具體代理人?根據投訴的內容,充分了解事實,才不至於被動。在核實事實時,不僅要調查案件事實本身,還要了解背景事實,因為有些投訴是別有用心的人所為?策劃背後往往有推手。雖然背景事實的調查會很難,但必須努力去做。壹旦壹些線索被查處,是徹底解決惡意投訴的壹個很好的捷徑。

證據是事實的表現形式,對於調解和訴訟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有時候證據呢?稍縱即逝,需要及時固定證據,從而為日後解決投訴奠定基礎。在處理惡意投訴時,要註意從合法抗辯證據和惡意投訴證據兩個方面收集證據。前者是指在法律層面反駁對方訴求,支持我方訴求的證據,後者是指在與惡意投訴人的談判中,反映對方惡意投訴的證據。

第二,及時尋求公權力介入。

壹些政府和單位的參與會讓惡意投訴的處理事半功倍,所以要學會借助政府的力量來化解危機。比如在調查事件背景時發現這是壹起有預謀的敲詐勒索,此時就要固定證據,在適當的時候以敲詐勒索為由要求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徹底粉碎陰謀。如果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發起的惡意投訴,企業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尋求政府的介入,維護競爭秩序。

如果惡意投訴人采取極端手段,聚眾在窗口或者經營場所鬧事,嚴重影響企業經營的,也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要求停止這種破壞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的行為。並通過公安部門施壓,要求投訴人通過相關法律程序解決糾紛。

第三,及時主動地與媒體溝通。

惡意投訴者往往使用通過媒體將事件公之於眾的大棒向其施壓,而沒有經驗的投訴者往往在壓力下被迫盲目屈服,但為了換取投訴者的妥協,反而變本加厲。所以,在已經同意投訴人根據相關法律給出合理的處理方案的情況下,如果投訴人仍然堅持,此時,就要“先下手為強”。

妳要主動聯系要報道投訴的媒體,說出事件發生的原因,並出示相應的證據要求媒體停止報道事件。如果媒體仍然堅持報道,被調查者有權要求媒體給予適當的篇幅報道自己對此事的看法、意見和態度,避免輿論誤導公眾。如果媒體還是壹意孤行,片面報道,可以考慮請法律顧問給媒體單位出具律師函,告知利害關系人。

當妳通過自省,發現自己確實有重要的問題,但是通過合理的談判,讓步,妥協,還是不能滿意?當投訴人的要求得到滿足時,他就會失去幻想。無止境的讓步只會讓那些貪得無厭的投訴者得寸進尺,而不能徹底解決問題,所以這個時候妳需要做好積極聯系媒體的準備。發布公告,向公眾如實說明企業存在的問題,並給出合理的解決方案。這有兩個優點:

1,能否變被動為主動,徹底擺脫惡意投訴者的糾纏,讓問題迎刃而解?根本解決方案;

2.在公眾眼中,樹立企業勇於承擔責任,獲得積極的社會評價,從而轉危為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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