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論項目管理中的合同與法律?

論項目管理中的合同與法律?

以下是仲達咨詢帶來的項目管理中合同和法律的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1簡介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活動的進壹步深入,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為契機,中國建築企業正從國內市場走向國際市場,承接眾多國際項目,與眾多國際大型建築企業開展全方位的深度合作,使中國企業開展的項目管理向規模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為了適應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趨勢,我國正在大力探索工程項目管理的相關理論。在這個過程中,工程界早就認識到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管理中的重要性,早就達成了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和保障的觀點。但是,雖然大家都提倡合同至上的原則,努力用合同來規範項目管理的各個方面,但是對於項目管理中合同與法律的關系,都不是很清楚。在項目管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合同與法律的沖突和矛盾,當事人往往不知所措,無法妥善處理,往往使其蒙受巨大損失。因此,本文擬就項目管理中合同與法律的關系進行探討,以幫助大家更好地管理項目。

2.合同和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關系

為了理解項目管理中合同與法律的關系,首先要理解合同與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法律是指所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即整體或抽象意義上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契約和法律本質上都是社會行為規範,用來約束社會各方的活動,但作為社會行為規範,契約和法律的範圍是不同的。

合同本質上是簽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壹致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產物。其實,合同歸根結底是當事人意誌外化、相互溝通、碰撞、制衡的產物,也就是“協議”[2]。它旨在確立、變更和中止民事權利義務,規定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的範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合同協議和合同條件,還包括中標通知書、投標書、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進度計劃等。[1].具體來說,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有三層含義:(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方(業主、承包商、監理方)和(2)這種交流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雙向選擇的基礎上的,要相互表達自己的意思;(3)合同是協商的結果,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即工程建設各方就工程建設的各個相應環節達成壹致。

項目管理中的合同作為壹種行為準則,只約束合同的當事人,如業主、承包商、監理、材料供應商等,對與合同無關的人沒有約束力。從這個角度看,合同是壹種特殊的行為規範,作用範圍較小,旨在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其作用範圍僅限於當事人。另壹方面,法律是壹種包羅萬象的行為準則,針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根據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大致分為憲法規範、行政規範、刑事規範、民事規範、經濟管理規範、環境管理規範和社會管理規範等。[4],其目的是維護全社會的公共利益。這樣,法律幾乎可以調整所有的社會生活,所有的社會成員都受到法律的約束。違反法律肯定會受到國家機關的處罰,行動範圍非常大。

對於具體的項目管理,目前項目的規模越來越大,組織越來越復雜,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這些方面管理的核心和骨幹是合同管理,是其他方面管理的基礎和保障。但根據以上分析,合同的範圍遠遠小於法律的範圍,仍然受到法律的約束。

3項目管理中的合同至上原則

目前,經濟生活中奉行契約至上原則,項目管理也不例外,這是由契約自由原則決定的。契約自由是現代國家合同法的精髓和靈魂。這是因為,相對於社會生活的無限性,法律不是萬能的。它只是人類在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必然受到人類認識水平和社會發展階段的制約。而且只是國家制定的社會行為規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為了保證競爭的自由和公平,權力不能參與微觀經濟活動,也不能幹預具體經濟活動中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關系,因此法律的作用和範圍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對於現實問題,法律再完備,也無法對現實社會中的各種情況進行細致的規範。再加上法律必要的穩定性,很難做到完美。因此,法律不能在任何社會關系中發揮其調整作用。在很多方面,社會不需要法律的調整。有些社會關系甚至不能用法律來規範,否則,後果會適得其反,適得其反。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非常自由靈活,能夠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簽訂合同、與誰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以及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內容。甚至當事人有權在不違反法律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自由決定合同的方式。這樣,在壹定範圍內,各種契約自由符合市場經濟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的要求。通過合同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市場經濟運行的主要方式,可以靈活適應市場經濟的各個方面。

在項目管理中,項目內部關系復雜,外部市場多變,不確定因素多。為了約束承包商和業主的行為,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依靠合同手段保證相關活動的正常進行,這就要求雙方訂立合同,嚴格按照合同規定辦事,奉行合同至上的原則。

在項目管理中,契約至上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契約決定項目的目標。項目管理的合同實際上是項目管理的目標和基礎,所以合同管理作為項目管理的起點,控制和制約著安全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成本管理等各個方面。(2)合同規定和規範了雙方在合同實施中的責任和權利關系,是雙方在項目實施中的最高行為準則。合同壹旦簽訂,只要有效,雙方的經濟關系就限定在合同範圍內。因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為條件的,合同雙方可以而且只能利用合同保護各自的利益,互相限制和制約[3]。合同不僅確定了雙方在項目過程中的經濟地位,而且受法律保護。在雙方之間,合同是最高的。如果妳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合同規定,妳將受到經濟甚至法律的制裁。(3)合同是雙方解決爭議的基礎[3]。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發生爭議。合同在解決糾紛中起著兩個重要的作用:(a)糾紛的判決是以合同為依據的。即通過合同條款判斷糾紛的性質,糾紛由誰負責,承擔什麽樣的責任等。(b)合同中應規定爭端的解決辦法和程序。

4.法律對合同的保護和補充以及對項目管理中合同至上原則的限制。

在項目管理中,雖然契約的原則是至高無上的,但應該註意的是,契約不是萬能的,契約的約束力是通過法律的保護來實現的。合同當事人有時不得不求助於相關法律的補充來解決問題。另外,當事人不能只關心自己的利益,按合同辦事,而不註意合同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影響。

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合同中規定。為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必須保證合同的約束力,保證合同的履行。那合同的約束力是什麽?它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實現的,即法律對合同進行保護,保證雙方堅持合同至上的原則,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事。壹方不按合同辦事,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判決對方必須履行合同。如果對方再敢不履行合同,就會被法院強制執行,被法律制裁,賠償損失,甚至付出更高的代價。這樣,法律對合同雙方都有威懾作用,不敢把合同當兒戲,輕易違反合同條款,使合同雙方都下意識地奉行合同至上原則,自覺保證合同的履行。

由於社會環境極其復雜,瞬息萬變,當事人簽訂合同不可能預測到未來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也很難完美、全面地簽訂合同。這樣,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很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這時候就要參考相關法律,防止合同雙方因為沒有合同約定而產生糾紛和爭議。壹般來說,民法和合同法與合同關系最密切。民法是壹切民事活動的根本法。合同法是合同領域的基本法,壹般調整合同關系。它是保護當事人的行為預期,防止當事人受氣質偏好、社會情境和市場條件的影響,預防和化解因時間和空間因素導致的行為不確定性而形成契約障礙,努力制定壹套“遊戲規則”,設定壹定的行為程序和規則,構建從契約起點到終點的整體路徑[1]的法律。這樣,在項目管理中,合同不充分、不明確的地方,由法律規定,讓合同雙方依據相關法律解決糾紛、緩解矛盾,避免因合同中不可預見的情況而無所適從,盡力保證合同的公平和效率,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雖然當前的經濟生活奉行契約至上的原則,但進入20世紀後,各國開始擴大國家經濟職能,加強對經濟生活的幹預。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契約自由原則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這是因為合同的成立只是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必須加以限制,防止合同當事人的意誌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符合國家意誌的,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不僅對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還要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然而事實上,這種限制並不意味著對自由原則的否定,因為契約自由原則所依據的經濟基礎並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對它的壹切限制的前提是不違背自由原則的基本精神,這些限制從根本上彌補了契約自由原則的不足。

在項目管理中,合同至上的原則受到各種限制。比如,雖然承包商在項目施工過程中與業主簽訂了加班施工合同,但如果施工隊伍在加班施工過程中違反了環保局、城建局等行政部門的環保、噪音限制、人身安全保護、施工時間等相關規定,就會被罰款甚至責令停工整改,合同也無法按照合同雙方預期的理想方向運行。更嚴重的情況是,如果施工隊伍違反操作規程加班加點,盲目施工以加快合同履行,造成人身傷害或國家財產損失,相應單位和責任人將受到相關民事處罰甚至刑事處罰,合同很可能根本無法繼續履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根本無法實現。這樣,合同雖然至高無上,但當其內容與法律發生沖突,被認為違法或實際履行違法時,其地位就會發生動搖。上述例子是法律幹預項目管理合同的最直接形式。

在項目管理中,要特別註意無效合同的防範,因為項目合同的標的金額巨大。壹旦出現無效合同,無論是承包商還是業主都必然面臨巨大的損失,這是任何壹方都無法承受的。由於無效合同的原因比較復雜,所以無效合同的範圍比較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壹般來說,導致工程管理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承包單位或者監理單位不具備承擔相應施工任務或者監理工作的資質。(2)合同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比如業主憑借自己的優勢地位對承包商提出壹些不合理的要求,承包商為了不破壞與業主的關系,不得不忍氣吞聲。(3)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如業主、承包商合夥在招標過程中謀取私利,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四)合同內容本身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如建設賭場。(5)合同內容違反國家相應規劃政策,如肆意建設樓堂館所等規劃外建築。(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業主試圖以建設廠房和進行工程基本建設為掩護,暗中偷逃稅款等。

當工程管理中的無效合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後,就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僅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且有過錯的壹方要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有過錯的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

這樣,在項目管理中,壹方面,在簽訂合同之初,承包商和業主必須謹慎,根據上述條款仔細檢查,避免合同無效;在項目管理中壹旦合同無效,各方都應積極采取行動,將損失降到最低。另壹方面,在合同簽訂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註意不要違反各管理單位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免妨礙合同履行,影響項目建設。

5當合同和法律都規定了項目管理中的某個問題時如何選擇?

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經常會發生雙方簽訂合同,對合同履行中的某壹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的情況,這在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規定。那麽,在實際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是應該按照合同的規定,還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呢?其實這個問題在前面的3、4部分已經講清楚了。歸根結底還是要看相關法律規定是強制性的還是任意性的,是否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具體來說,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只涉及雙方的利益,而不涉及公共利益,那麽即使國家有法律,這個法律也是任意的,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至高無上的,是意思自治的,所以應該根據他們之間的合同的規定來解決問題;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涉及到社會公眾的利益,此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強制性,與此相沖突或不符合其要求的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視為無效,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解決問題。

6結論

了解項目管理中合同與法律的關系,項目管理中合同至上的原則,法律對項目管理中合同至上的保護、補充作用和限制,以及如何選擇合同或法律解決工程問題,可以更好地運用合同和法律武器維護項目管理中交易的安全和平衡,更好地促進項目管理的發展。使自己在瞬息萬變的經濟大潮中立於不敗之地,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也可以維護整個市場的正常經濟秩序,促進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

  • 上一篇:遼寧省礦山綜合管理條例
  • 下一篇: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方式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