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關系的理解不能絕對化。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依次為民法、商法、經濟法和行政法。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在弱化,公法屬性在增長。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和公法屬性的興衰表明,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中有其自身的任務和功能,並呈現出承上啟下的內在聯系。壹、法律部門劃分的壹般理論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蕭首先涉及法律部門的劃分,其次是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與區別。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於準確制定、解釋和適用法律,以適當調整現實社會中日益復雜的關系。法律從大旱時期的“法合”狀態到近代的“法分”格局的變化,既顯示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樣性,也反映了人們對生存環境認識的不斷加強。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和高度融合是法律發展的規律;因此,我們在尊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時,應局限於現有的分類。法律分類的基本概念壹般有三種意見:1。主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人類的壹種主觀假設,如“自然法”和“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主義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由山區特定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什麽樣的社會關系就應該有什麽樣的法律;3.主客觀相統壹理論認為,法律的分裂是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與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壹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上,主觀性占主導地位。法的劃分應該屬於認識論的範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壹、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則。理解是相對的,法的劃分也是相對的。壹般認為,部門法的基本劃分標準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具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管學術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眾說紛紜,但經濟法有壹個特定的調整對象——基於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的經濟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經濟法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立法機關對法律的分類上都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經濟法密切相關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二、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曾是學術界的熱門話題,且少於立法機關的闡述(見顧昂然《關於民法通則的說明(草案)》)。在實踐中,兩者之間的關系曾經是模糊的。過去法院的經濟庭大多審理民事案件,以至於法院系統把經濟庭的歷史命名為民事庭,讓壹些人認為經濟法是存在的。這是壹個誤解。現在看來,經濟法和民法的個體性大於* * *,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律理念和法律體系不同。(壹)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主要體現在兩者的調整對象都與經濟關系有關。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個體經濟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其次,兩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首先表現在調整的對象相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所謂社會經濟關系,是指具有社會影響力的經濟關系,包括社會公平交易秩序的建立和運行以及社會經濟的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前者主要體現在市場調節關系上,如公平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婦女全公平交易關系等。後者主要體現在宏觀調控關系上,如產業調整關系、政治稅收關系、財政平衡關系、國有資產運營監管關系等。,包括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調控、調節和管理關系。其次,主體不同。民法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具有壹般法律人格的法人。經濟法的主體是具有壹定社會功能屬性的消費者和管理者。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雖然可以表現為自然人、法人,但具有社會功能屬性,法律地位不及自然人、法人。再次,調整方式不同。民法的調整方法主要是通過模棱兩可的規範調整意思自治行為,在特殊情況下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強制性規範、關註性規範和倡導性規範相結合,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第四,不同民事法律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等。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公平競爭、保護弱者、市場調節、經濟平衡和宏觀調控,法律表現為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消費者法、價格法、預算法、稅法和金融法。第五,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適應市場交易的基本規範,以建立微觀的壹般交易秩序。經濟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場缺陷,建立公平競爭秩序,彌補民法的不足。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但這種區別是相對的。區別的意義在於,有利於理論上部門法的確立和實踐中法律的正確適用。第三,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商事關系發生在商事談話中,主要包括商事主體關系和商事行為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商事活動密切相關,但經濟法與商法在發展原因、基本作用點、性質觀念、內容體系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壹般來說,商法和經濟法的關系是壹元交叉關系。(1)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從兩者的歷史發展階段和原因來看:民法、商法、經濟法先後出現。這壹現象可以認為,商法的出現是對民法壹般調整的揚棄和發展,它不能適應風險性商事活動中的簡單、效率、安全、營利性的要求;經濟法的形成是為了糾正商法強調商人逐利和商業行為的自由、安全和簡單,難以避免壟斷、阻礙競爭和濫用權利的個別傾向所造成的整體失衡。也有學者認為,民商事關系法律保護成本的增加產生了經濟法生成的欲望。總之,經濟言論的法律調整是由於經濟言論從個體化到社會化,從私人利益到公共秩序,從局部言論到整體平衡的發展演變過程,使法律調整多樣化、完整化。因此,商法是經濟活動中的基礎法和先在法,經濟法是經濟活動中的平衡法和隨動法。從它們的基本點和作用過程來看,商法的基本點是確認和保護商人的地位和利益,並由此作用於商人(經營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過程;經濟法的基本點是確認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所以要反對壟斷,限制不正當競爭,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平衡與商人利益的關系。商法的過程是以個體為基礎,兼顧壹般;經濟法的過程是以壹般為基礎,兼顧個別。兩者只是結構上的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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