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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和資產階級法講了什麽?

查爾斯·路易·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是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資產階級法學理論和“三權分立”理論的創始人。

孟德斯鳩出生於法國波爾多附近的壹個貴族家庭。我的祖父是波爾多議會的議長,我的父親曾是壹名軍官。孟德斯鳩早年喪母。19歲,獲法學學士學位,任律師。1715年,他娶了壹個有錢的軍官的女兒尹·德·魯特裏格。次年,他接替叔叔擔任波爾多議會議長(即波爾多法院院長)。

但孟德斯鳩很快就賣掉了這個世襲的職位,獲得了巨大的財富,開始了長途學術之旅。他遊歷了奧地利、匈牙利、意大利、德國、荷蘭、英國等國家,結交了廣泛的名人和學者。他博覽群書,多才多藝。除了專攻法律,他還研究歷史、哲學和自然科學。他曾被選為法蘭西學院成員、皇家學會成員和柏林皇家科學院成員。

1721年,孟德斯鳩以筆名“波爾·麥道夫”發表了《波斯書信》。他在書中以兩個波斯貴族遊歷歐洲時的書信往來為幌子,無情地抨擊了當時法國的封建統治。這本書出版後很受歡迎,孟德斯鳩成為全國關註的人物。

1734年,他發表了《羅馬興衰原因》。從65438年到0748年,孟德斯鳩用了20年的時間完成了他最重要的著作《法的精神》,該書出版後在中國轟動壹時,但遭到了教會等封建勢力的猛烈抨擊。他還寫了《辯護與解釋》和《論壹般君主國》。孟德斯鳩於1755年2月在巴黎逝世。

孟德斯鳩生活在法國封建統治開始衰落,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迅速發展,資產階級革命醞釀成熟的時代。17世紀末至18世紀中葉,法國社會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復雜。路易十四的封建王朝過著奢華奢侈的生活。對內實行專制,加緊搜刮勒索人民;對外奉行侵略政策和掠奪性戰爭。廣大勞動人民,特別是農民,處於水深火熱之中,紛紛舉行起義。

資產階級在經濟上也受到打擊,在政治上被邊緣化。他們迫切要求推翻封建王朝的腐朽統治,把政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孟德斯鳩的政治法律理論恰好適應了這個時代的要求,反映了當時法國資產階級的需要,成為他們反封建鬥爭的思想武器。

同時,17世紀英吉利海峽彼岸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及17和18世紀歐洲啟蒙思想家笛卡爾和洛克的哲學、政治和法律思想無疑對孟德斯鳩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比如他的三權分立理論,不僅受到洛克的影響,而且建立在英國革命後建立的君主立憲制基礎上。

孟德斯鳩壹生致力於撰寫《論法的精神》這部巨著。這是最早的資產階級法學經典著作之壹,也可以說是壹部獨特的資產階級法學百科全書。在這本書中,他首次提出了系統的國家與法律觀,闡述了著名的三權分立理論。《論法的精神》為18世紀的法國資產階級革命起到了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17年至18年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出現的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的基礎是理性,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永遠存在的。實在法因時、因國而異,它必須以符合自然法為其存在的前提。

作為自然法學派的代表,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論述了自然法的觀點。他認為,從廣義上講,法是事物本質產生的必然關系,所以萬物皆有法。自然法是人類在進入社會、建立國家之前所使用的法律;制定法是人類進入社會並建立國家後的法律。按照孟德斯鳩的觀點,理性是人類社會建立之前的普遍規律,即自然法,各國的法律都是這種理性在個案中的應用。

孟德斯鳩把自然法總結為四種方式:壹是和平;第二是尋找食物;第三是對大自然的熱愛;第四,希望過社交生活。為了解決自然法與實在法的關系,他認為法律與政權、地理、氣候、自由、貿易、人口、宗教、風俗習慣有關。

孟德斯鳩將這些關系結合起來,形成了所謂的“法的精神”。他從這種“法的精神”出發,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了某種法律制度產生的相同原因,試圖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為建立壹種理想的法律即自然法尋找論據。在孟德斯鳩看來,只有資產階級國家及其法律制度才是符合這種理想的法律。

孟德斯鳩關於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自然法與實在法根源的關系以及建立理想法的必要性的理論,對於反對當時的封建國家制度和法律以及中世紀的神學理論具有重要意義,從而為建立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開辟了道路。但是,由於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他的法律理論仍然無法擺脫主觀唯心主義的束縛。

孟德斯鳩歪曲了法的概念和本質,掩蓋了法的階級性,否定了法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把法說成是永恒的現象,是超越階級的普遍適用的東西。他否認法律是經濟關系的產物,而是把經濟關系視為法律的產物。馬克思曾指出孟德斯鳩的這種錯誤觀點:“對於孟德斯鳩幻想的‘法的精神’,格林用壹句‘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權’就徹底推翻了。”

最早提出系統的三權分立理論的資產階級法學家是英國的約翰·洛克。他在《論政府》壹書中闡述了三權分立的思想,認為國家權力的最佳形式是議會君主立憲制。孟德斯鳩的君主立憲思想和分權理論是在洛克思想和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影響下形成的。孟德斯鳩把各國的政治制度分為和諧、君主和專制三種,分別體現了道德、榮譽和恐怖的原則。他認為,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壹種理想的政治制度,因為它實行分權,保障公民自由。

他說:“每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與國際法有關的行政權、與民事法規有關的行政權。”“我們將後者稱為司法權,而第二種權力將簡稱為國家行政權。”

孟德斯鳩認為,所謂三權分立,就是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屬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不能集中在壹個人或壹個機關手中。他主張立法權由議會行使,君主掌握行政權,法院獨占司法權。孟德斯鳩還闡明並強調了司法獨立原則,闡述了三權相互制約和平衡的原則。他認為不僅君主專制要分權,君主立憲和* * *和平制度也要分離。

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豐富和發展了歷史上所有的分權思想和學說,反映了當時新興資產階級限制王權、反對封建專制的要求。他從政治制度出發,打破了“君主至上”的迷信,對“不可分割的封建王權”提出了勇敢的挑戰。分權理論已經成為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思想武器。但孟德斯鳩當時並不主張從根本上推翻法國封建王朝,而是想實行議會監督下的君主立憲制,在資產階級和貴族之間妥協,這充分體現了他的保守思想和強烈的改良主義。

事實上,三權分立不能作為劃分國家權力的依據。國家權力是統治階級的政治特權,本質上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國家機關的設立和分工,非但沒有削弱統治階級的權力,恰恰是加強了統治階級的權力。君主制國家和議會制國家沒有真正的分權。恩格斯曾指出,資產階級理論家以極其虔誠的感情,把這種分權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實際上,這種分權只是日常事務中的壹種分工,以簡化和監督國家機關。

在《論法的精神和波斯書信》中,孟德斯鳩還提出了許多關於刑法、民法和國際法的理論。他強調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主張建立法治國家。他把國際法的產生追溯到古代,指出“各國都有自己的國際法。即使是吃戰俘的易洛魁人也有他們的國際法。他們派遣和接收使節;他們知道戰時和和平時期的權利。”他把戰爭分為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反對侵略戰爭。

在刑法上,孟德斯鳩認為刑罰應該具有教育意義,主張減輕刑罰,量刑必須適當,廢除最殘酷的刑罰。他抨擊教會所謂神聖的繼位罪,主張懲罰應該懲罰行為,而不是思想或語言。孟德斯鳩還闡述了壹系列關於證據、審判和酷刑的觀點。這些都是針對當時封建法律的暴政和殘酷,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對人身自由、教育自由和財產權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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