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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權益的民法典保護

女職工權益的民法典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在這個社會中還是處於壹定的弱勢群體,所以我們都需要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下面分享壹下民法典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障法1第壹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

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列於本規定的附件。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範圍。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第十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壹條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和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壹款、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名女職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名受侵害女職工1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7月21日,國務院發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

壹、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工作範圍:

(壹)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工作20公斤以上,或者間歇性負重,每次工作25公斤以上。

二、女職工經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

(壹)冷水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二、三、四級冷水作業;

(2)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二、三、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四)高空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三、四級高空作業。

三。女職工懷孕期間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

(壹)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從事生產抗癌藥、己烯雌酚、接觸麻醉氣體等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理;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三、四級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三、四級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或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需要頻繁彎腰、登高、下蹲的作業。

四、哺乳期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壹)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壹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工作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民法中的女性雇員權益保護法2。女員工的權益保護有哪些?

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在錄用員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其工資;其他人。

二、女員工的權益是什麽?

女職工在工作中享有的特殊權益包括中國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保護。

三。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女職工權益保障專項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女職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專項協議。它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所有女職工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結合本企業工作實際制定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往往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是有效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機制和手段。

如專項集體合同規定,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企業必須安排壹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本企業的工會委員會、職工民主管理、進修、培訓、出國學習和掛職鍛煉;

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給予特殊保護;企業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終止其勞動合同;單位每年為女職工(含退休女職工)進行壹次婦科檢查;集體合同還明確規定了對合同的檢查和監督,使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維護和保障。

民法典中有哪些可以保護女性權益的規定?

01,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丈夫隱瞞、轉移、毀損、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財產的,或者女方父母患重病需要醫療,男方拒絕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女方有權請求法院分割夫妻財產,不得離婚。

02.在三個時期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因女方身體和精神在這三個時期處於敏感和脆弱狀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申請或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申請的,不在此限。

03.強迫婚姻可以撤銷。

我遇到過這樣的案例。女方在工作的時候和男方認識並交往。相處壹段時間後,女方認為雙方不適合分手,但男方堅決不同意,並多次威脅如果不嫁給他就殺了女方全家。

在男方的威脅下,女方與男方登記結婚。

婚後男方打女方,女方忍無可忍。這時候她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考慮到在脅迫婚姻中,婦女因脅迫而處於恐懼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她可以在脅迫終止之日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向法院申請取消婚姻。

04.可以約定夫妻財產歸女方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全部或者部分共同所有,* * *歸部分共同所有。

基於法律,我們可以和男方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個人財產和夫妻財產的歸屬,給自己充分的物質保障。

05.男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女方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男方的對外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自己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意思表示。

另外,女方千萬不要幫男方還清因賭博吸毒欠下的債務,可以咨詢律師幫助處理。

06.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夫妻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壹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按照照顧孩子、妻子和無辜壹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07.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在婚姻家庭中,全職媽媽不僅要撫養孩子、照顧老人,還要承擔大量家務,從而失去職業發展等諸多機會。離婚時,他們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向男方主張經濟賠償。

08.如果離婚,女方可以要求經濟援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離婚時女方陷入生活困難,連基本生活都難以維持的,有經濟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09.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丈夫有下列行為之壹,導致雙方離婚的,無辜的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④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10,女方更容易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第1084條,兩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對於已滿兩歲的子女,父母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年滿八歲的孩子應該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生活中,孩子壹般和媽媽在壹起的時間比較長,感情也比較好。離婚後,如果孩子由女方撫養,更適合孩子長大。法官可能會著眼於這壹點,結合孩子自己的意願做出判決,所以離婚案件中女性當事人更容易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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