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相關內容是什麽?
民法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壹自然人,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之日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壹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解除。撤銷死亡宣告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婚姻關系自行恢復。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被撤銷死亡宣告後,不得以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財產,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宣告失蹤和死亡的條件
宣告失蹤的條件:期間可分為權利消滅期間(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和權利發生期間(如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的等待時間為2年或4年)。
宣告死亡的條件:下落不明滿四年;失蹤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信的情況。對於在臺灣省內或國外無法正常通訊的,不得因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因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過兩年的;或者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的(申請期限不限)。
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有什麽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於,宣告失蹤要求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則不受此期限限制。申請自然人作為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沒有順序,申請自然人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沒有順序。兩者的公告期不同。兩者在宣布撤銷後效果不同,以此類推。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當具有與公民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後果,即被宣告的公民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原參與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他們的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按繼承程序處理繼承。
宣告失蹤的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保管的。提存有爭議的,沒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不能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為了妳更好的維權。
法律客觀性:
壹、《民法通則》中有宣告死亡的命令嗎?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沒有順序限制,即取消人民意見第二十五條的順序限制。稍微解釋壹下,因為宣告死亡是為了保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那麽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就應該得到平等的保護,沒有先後之分。二、宣告死亡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應當具有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的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原參與的民事法律關系消滅,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成為遺產,開始被繼承。當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與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他的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有以下效力:(1)死者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但如果配偶已再婚,則應保護已有的婚姻關系。夫妻壹方再婚後離婚或者另壹方再婚後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系。(2)死者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壹般不應允許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主張收養關系無效,但收養人、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3)宣告死亡被撤銷後,本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但原財產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得返還。因依法繼承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或者給予適當補償。(4)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返還原物和孳息外,還應當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