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指控被告人,還是按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並提起訴訟,可以將案件移交刑事法院審理;
3.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案件實質內容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者線索及時移送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關於審理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若幹程序問題的意見(2007年12月18日)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實已被法院判決。由於實踐中適用的標準不同,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就相關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壹、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法院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如果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的審理,則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
2.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並且涉嫌犯罪案件中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和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刑事程序終結後恢復審理。
3.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不構成民事責任,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或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活動,而該單位作為民事被告並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院應全案移送。
如果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刑事犯罪,應該如何處理?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兩種處理結果: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法院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如果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的審理,則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
2.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且涉嫌犯罪案件中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如果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檢察院該怎麽辦?檢察院將其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
法院駁回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指控。
法院審理過程中的民事案件對比~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民事:雙方平等舉證。
行政:被告行政機關舉證。
刑事:控辯雙方優先舉證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如何處理應堅持“先刑後民”的原則,即暫停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再審理民事糾紛案件。
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還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主要看案件是由公安機關負責還是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到庭,法院如何認定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如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在聽取到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雙方的辯論以及提交的證據和其他訴訟材料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不合格怎麽辦?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原告被告回避,並建議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或者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只要求被告明確、確定。被告回避雖然是程序問題,但只有在案件受理和實體審查後才能發現被告是否正確。法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不合格,即原告起訴錯誤,應駁回訴訟請求。
2.最高法《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1款規定:“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裁定將駁回起訴。”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的被告是不合格的。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民事訴訟法可以參照本條規定進行修改。法院可以主動告知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建議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或者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