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撰寫民事起訴狀的證據
證據是證明事實真實性和可靠性的基礎。如果案件沒有證據,經不起人民法院的審查和被告人的反駁。只有列舉出足以證明事實真相的可靠相關證據,才能達到在人民法院立案的目的和訴訟的預期效果。
起訴狀中,應當列舉的證據有三項:壹是列舉相關書證、物證及其他能夠證明事實真相的材料;二是指令證書、物證等相關材料的來源和可靠性;三是證人證言的內容和證人的姓名、住址。
原告應當在證據部分說明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和物證原件的情況。提交原件有困難時,要說明可以提交的復印件、照片、節選。提交外文書證的,還必須附有中文譯本,並說明其情況。
在證據部分,原告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即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時,應當說明為什麽需要保存證據,是書證、物證還是證人證言(例如書證可能被毀損、滅失;物證可能被銷毀或者變質;證人可能因年老或疾病等原因而死亡。),其中應說明證據由誰持有及其具體原因。
民事起訴狀的證據不單獨列出,壹般與事實並列。對於能夠證實某壹重要事實的相關證據,在描述該事實的過程中,談到該事實時,用括號表示。
二、民事糾紛需要什麽證據?
根據法律,有七種證據: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形記錄或表達的,能夠證明案件所要收集的事實的書面材料。如:合同、票據、電報、文憑、信件等。,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復印件、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非原始書證應當提供原始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2.物證。指壹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東西。物證也應提交原件。如果有困難,可以提交復印件。
3.視聽資料。指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像帶以及從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4.目擊者證詞。指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人員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案情。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自認。當事人拒絕陳述案情,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6.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檢驗、鑒定、判斷而作出的科學結論。例如醫學鑒定和文件鑒定。
7.檢查記錄。指勘驗人員對雙方有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物證進行實地勘查、檢驗、測量、繪圖、拍照,並如實記錄情況和結果而制作的書面材料。
檢查人員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派人參加。檢查記錄應當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是指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該糾紛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偶爾,受此案件影響的人不得向爭議的壹方提起訴訟,除非按照法律規定。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告是誰,是公民、單位還是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就不能證明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就不能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達到的目的。作為訴訟請求,壹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壹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如請求確認雙方收養關系,請求確認公民失蹤或者死亡;
二是要求對方履行支付義務,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要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等;
三是請求變更或者解除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事實是指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已經發生、變更或者消失的事實。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屬於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訴訟,以及他們之間的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是有權限和分工的,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意思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證據是證明被投訴事實真實性和可靠性的基礎。民事起訴書的證據不單獨列出,壹般與事實並列。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