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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審理的相關依據是什麽?

(壹)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的階段。主要方式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判是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可見,離婚案件壹般公開審理,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決定權在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庭審中,可能會有不願意公開的個人隱私和情感內容。所以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壹般會允許。(二)適用簡易程序和適用普通程序。(1)兩者的聯系: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有條件的單向轉換,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審理過程中情況是否發生變化,都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二)兩者之差:1。適用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因此,簡易程序只存在於第壹審民事訴訟案件中,並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的第壹審民事訴訟案件;而且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壹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較大且涉及醫療專業問題,事實不清,不適合采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容易濫用簡易程序,目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較多。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適用普通程序。2.立案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提起口頭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對於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原告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3.審判人員構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通知當事人。4.審判程序的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庭審前的準備、法庭調查的順序、法庭辯論的順序沒有普通程序那麽嚴格。可以在任何時候以簡單的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如果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立即審理。5.審期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審期的規定不同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較短,不能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確需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其實這些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基本法律程序大家可能都知道。比如很多引起社會高度關註的民事案件,因為涉及到壹些當事人的個人隱私,肯定是不公開審理的。此外,還有很多民事糾紛適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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