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之父Sawyer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對組織中的各種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評估,以確定其是否遵循公認的政策和程序,是否符合法規和標準,是否有效和經濟地使用資源,以及是否實現組織目標。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行為,維護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聲譽,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時應當具備的職業道德、應當遵守的職業紀律和應當承擔的職業責任。
第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活動,應當遵守本準則,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組織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聲譽。
第二章壹般原則
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活動,應當保持誠信。
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公平、公正地做出審計職業判斷。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並按照規定參加後續教育。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保密原則,按照規定使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信息。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違反本規範要求的,組織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可根據情節給予壹定的處分。
第三章誠信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內部審計業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歪曲事實的;
(二)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的;
(三)作出缺乏證據支持的判決;
(4)作出誤導或含糊的陳述。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廉潔奉公,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服從外部壓力,違背原則。
第四章客觀性
第十壹條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應當實事求是,其職業判斷不受偏見或利益沖突的影響。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服務前,應采取以下步驟評價客觀性:
(a)確定可能影響客觀性的因素;
(2)評估可能影響客觀性的因素的嚴重程度;
(三)向審計項目負責人或者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喪失客觀性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識別以下可能影響客觀性的因素:
(壹)對本人參與的經營活動進行審計;
(二)與被審計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被審計單位有長期合作關系;
(四)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有密切的個人關系;
(5)承受來自組織內外的壓力;
(6)內部審計的範圍受到限制;
(7)其他。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a)提高內部審計員的職業道德;
(二)選擇合適的內部審計人員參與審計項目,並進行適當的分工;
(三)通過崗位輪換的方式安排審計項目和審計組;
(4)建立適當有效的激勵機制;
(五)制定並實施系統有效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當內部審計師的客觀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無法采取適當措施減輕影響時,停止相關業務,並及時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五章專業能力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下列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實踐經驗:
(壹)審計、會計、金融、稅務、經濟、金融、統計、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法律和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以及與組織經營活動相關的專業知識;
(二)語言表達、問題分析、審計技術應用、人際溝通、組織管理等專業技能;
(3)必要的實踐經驗和相關專業經歷。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通過後續教育和專業實踐,了解、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術方法和審計實務的發展變化,以保持和增強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第六章保密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執行內部審計業務所獲得的信息保密,除非獲得有效授權、法律規定或者其他合法理由,否則不得披露。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社會交往中履行保密義務,警惕無意泄露的可能性。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利用執行內部審計業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以違背法律法規、組織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範由中國內部審計學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規範自2014+65438年6月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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