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念斌案為什麽能翻案?

念斌案為什麽能翻案?

三大疑點助念斌翻案。

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但面對案件不斷的疑點,念斌的姐姐念建蘭始終相信哥哥應該是無辜的。無奈之下,念建蘭決定換律師。黑暗中,念建蘭希望看到壹點光亮。2008年2月,念建蘭在北京第壹次見到了他的律師張延生。

念建蘭:“張律師看了起訴書,問水壺有沒有檢驗。我說我前前後後見了那麽多律師,沒有壹個人告訴我抓住了壹個核心問題,水壺是否檢驗。”

張延生發現控方提供的證據中有不止壹處不壹致。這些矛盾也成為念斌案最終翻案的關鍵。

疑點壹:可疑視頻“剪輯點”

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審訊視頻中,念斌親口供述了自己投毒的過程。

念斌翻供後,檢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當時的庭審錄像,證明念斌當時並未受到刑訊逼供,而是自願認罪。同時向法院提交的還有這段視頻,還有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證明這段視頻是完整的,沒有經過剪輯。

在這個視頻裏,我確實看不到念斌被刑訊逼供的畫面,但是有壹個明顯的剪輯點,而且就在這個剪輯點前後,念斌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大轉彎,從從不承認犯罪到承認投毒。

但法院最終判決並未提及這壹細節,最終認定視聽資料記錄了念斌“有罪供述時的自由方式和寬松環境”,念斌被刑訊逼供的辯解不能成立。

疑點二:“早產”的檢測報告

根據念斌關於投毒的供述,他於2006年7月27日淩晨1左右將滅鼠藥投入水壺。據此,公安機關的起訴書認定,水壺中的水含有氟乙酸鹽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然而,根據念斌的律師張延生的說法,公安機關提供的物證中沒有在水壺中發現毒藥的報告。

張延生發現控方提供的證據中有不止壹處不壹致。其中鐵鍋的檢驗時間明明是2006年8月1日,但檢驗報告卻已經是7月31日拿到的。

此外,關於毒藥的來源,檢方指控念斌從壹位名叫楊的老人那裏購買了氟乙酸酯老鼠藥。然而,當去調查時,這位姓楊的老人說,他不記得見過念斌。

隨著疑點越來越多,壹些毒理學專家被邀請加入念斌的案子。專家發現,根據警方提供的檢驗報告,死者的血液、尿液、嘔吐物中均檢出氟乙酸,而胃和肝臟中卻沒有,這與常識相悖。

投毒案中,死者中毒原因、嫌疑人投毒方式、毒物來源都是定罪量刑的關鍵。但辯方提出的種種疑點,讓控方的證據看起來並不那麽無懈可擊。

疑點三:“完美”的質譜

質譜是壹種廣泛應用於各個學科的特殊技術,通過制備、分離和檢測氣相離子來鑒定化合物。比如毒品案件,公安機關要通過壹種技術手段證明查獲的“大麻”是大麻,質譜是現在廣泛使用的方法。念斌案中,警方利用質譜檢測方法認為死者是氟乙酸中毒,進而鎖定投毒者為念斌。但是,不同的中毒原因在質譜上會有不同的波形。對於投毒案件,質譜是支持警方鑒定結論的最原始信息。

張延生律師壹直要求得到本案的質譜圖,但都被以“內部機密”為由拒絕提供。直到2013年7月的庭審,才被警方移交給法院,成為整個案件被推翻的壹個關鍵。

經過質譜分析,專家發現死者俞越尿液的質譜與機器檢測時使用的標準參考譜完全壹致。於越能尿出氟乙酸鹽的標準樣本,真是可笑。更令人震驚的是律師的第二個發現:受害人潘宇的嘔吐物和潘宇的嘔吐物竟然來自壹個樣本。

經過仔細研究,專家們最終得出結論,根據現場物證的檢驗結論,沒有發現氟乙酸鹽,也沒有證據支持本案中曾經使用過氟乙酸鹽,也就是說,警方認為兩名兒童死於氟乙酸鹽中毒的結論不能成立。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準權,救了念斌壹命。

2008年6月5438+2月65438+2月,福建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念斌發回重審。那壹刻,念斌仿佛看到了回家的希望,但實際上,離他最終回家還有漫長的六年。

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念斌案,但對辯方提出的質疑仍不予采納。兩個月後,念斌再次被判死刑,念斌不服再次上訴。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念斌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被送到最高法院復核,念斌的死刑隨時可能執行。

對未來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時並不知道,早在第壹次被判死刑之前,他的命運就與中國的司法改革進程緊密相連。2006年6月5438日至10月,修改了《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2007年6月65438日至10月65438日,最高人民法院統壹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原則上應該提審被告人,當面聽取其意見。對證據有疑問的,要調查核實證據,必要時到案發現場勘查。

2065 438+00 10月28日,10,最高法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念斌死刑,將案件發回福建省高院重審。

帶著這些疑問,2014年3月15日,念斌律師團召集了國內多位毒理學專家,對26個質譜進行了逐壹分析。經過仔細研究,專家們最終得出結論,根據現場物證的檢驗結論,沒有發現氟乙酸鹽,也沒有證據支持本案中曾經使用過氟乙酸鹽,也就是說,警方認為兩名兒童死於氟乙酸鹽中毒的結論不能成立。

擴展數據

案例課程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縣坳前村的兩戶人家,丁雲的蝦子壹家和地主陳燕嬌壹家壹起吃晚飯。晚上10,丁10歲的兒子,8歲的女兒俞月相繼出現腹痛、頭痛、嘔吐、抽搐等癥狀。他們被診斷為食物中毒,經醫生搶救無效死亡。警方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到現場,宣布此案為“人為投毒”,並於當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從死者嘔心瀝血和嘔吐物中檢測出“氟乙酸鹽”的有毒成分,認為死者死於氟乙酸鹽中毒,其鄰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據警方提供的案卷,念斌投毒的動機是,2006年7月26日晚,壹位顧客來買煙,被丁(兩人都是開雜貨店的)叫到她店裏,搶念斌的生意,想教訓壹下丁。次日淩晨,將老鼠藥投入鄰居家的鋁鍋內,致2死4傷。

這就是福建省的“念斌投毒案”。念斌被批捕起訴。之後該案歷時8年,10次開庭,4次被判死刑立即執行。2010 10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核準死刑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福建省高院重審。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銷了福州中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審。2011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念斌再次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

壹、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行初字第號。104被撤銷。

二、上訴人念斌無罪。

三。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念斌

參考資料:

中國網-解念斌案翻案細節:視頻被剪輯等三大疑點助翻案

  • 上一篇:如何體現羅馬法的原則?
  • 下一篇:輕傷如何分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