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旅遊景區,是指以觀光遊覽、休閑度假、娛樂健身活動為主要功能,有相應的旅遊服務設施和旅遊服務,有明確管理者和地域範圍的獨立管理區域。第三條旅遊景區及相關旅遊資源的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註重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促進旅遊資源的整合和集聚,體現地方特色。
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能夠吸引旅遊者,可以為旅遊開發利用,能夠產生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要素。第四條市和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遊景區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旅遊景區管理工作。第五條旅遊景區建設和旅遊資源保護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和經營旅遊景區。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實行分級保護制度,指導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第七條市旅遊主管部門、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旅遊資源檔案組織編制全市旅遊發展規劃,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征求上壹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景區儲備庫,分期建設旅遊景區。對旅遊發展規劃確定的旅遊景區建設項目,符合建設條件的,優先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第九條旅遊景區的建設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旅遊資源保護規劃和建設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旅遊資源,體現地方特色。
利用優秀旅遊資源(指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劃分的三至五類旅遊資源)建設旅遊景區,應當編制旅遊景區規劃。旅遊景區規劃由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旅遊景區規劃,是指為保護、開發、利用、經營和管理某壹特定旅遊景區,使其發揮多種功能和作用,對各種旅遊要素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具體安排。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編制旅遊景區建設方案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對多種方案進行比較論證。
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備案的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告知旅遊主管部門。
旅遊景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建設程序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旅遊景區的建設應當符合旅遊景區規劃或者建設方案中確定的主體功能定位,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行環境和資源保護制度。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遊景區建設涉及自然資源利用的,應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汙染環境;涉及歷史文化資源利用的,應當保持原有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重建、遷移或者拆除。
旅遊景區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旅遊景區建設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十二條旅遊景區建設應當根據旅遊景區規劃或者建設方案確定的遊客容量,配備供水、排水、供電、遊客服務中心、停車場、環境衛生、通信、醫療、無障礙設施等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並設置旅遊標識和導向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