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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重點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市重點工程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

市重點工程實行工程質量行政領導人負責制。市重點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除追究單位和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行政領導在項目審批、建設程序執行、幹部任用、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領導責任。

市重點項目的法人或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市重點項目管理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領導能力,並具有項目管理的實踐經驗。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的人員素質和內部組織機構應滿足項目管理和技術要求。

市重點項目實行參建單位領導負責制。市重點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按各自職責對所承擔的工程質量承擔領導責任。因承包單位工作失誤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承包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責任。

市重點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市重點工程的有關行政領導、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辦理的工程質量終身負責。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無論妳調到哪裏工作,擔任什麽職務,都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第二條市重點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程序,確保項目前期工作質量。

市重點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除另有規定外,市重點項目應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項目建設程序。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達到規定的工作深度。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建議書應當由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和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咨詢機構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負責。各級項目審批機關不得審批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項目。

市政重點工程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搞“三邊”工程和“送禮”工程。第三條市重點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

市重點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主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如確需采取邀請招標、談判等形式的,應經市重點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

招標投標活動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招標單位應當合理劃分標段,合理確定工期,合理評標定標。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後,嚴禁轉包。總承包單位分包的,必須經承包單位同意,但總承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幹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格控制同壹經營主體或同壹行政單位直接管轄範圍內的設計、施工、監理“壹條龍”經營。第四條市重點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

市重點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第五條市重點工程實行合同管理制度。

市重點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采購和工程監理必須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應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保證和違約處罰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六條市重點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重點工程竣工後,要按照《寧波市重點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驗收人員要簽字。工程竣工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

市重點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策劃到項目竣工驗收的文件資料應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並在竣工驗收時驗收。第七條工程勘察單位應當全面加強現場踏勘、勘察大綱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的管理,並對所提供的勘察資料質量負責。第八條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規程和技術標準進行工程設計。其中,橋梁、大壩、堤防、大型公共建築等涉及結構安全的重點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由另壹家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審查。初步設計只有經過審查批準才能進行,按照施工圖進行施工。設計單位應派代表到現場。項目的重大設計變更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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