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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簽管理規定

為規範農藥標簽管理,加強農藥標簽監督管理,制定了農藥標簽相關管理工作。下面,我給大家介紹壹下農藥標簽管理規定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農藥標簽管理規定如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農藥監督管理,規範農藥標簽內容和印刷活動,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學、有效地使用農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藥標簽是指粘貼或者印刷在農藥包裝容器上,用文字、圖形和符號介紹農藥內容的說明。

第三條生產企業生產的用於銷售的各種農藥包裝必須貼有或者印有農藥標簽。

第四條農藥標簽實行審批制度。

在中國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產品標簽由農業部審批。

第五條農藥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標簽語言要規範簡潔,便於用戶理解和掌握產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農藥標簽必須使用規範漢字;如果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對比,翻譯要準確。

第二章標簽內容

第六條農藥標簽應當標明農藥產品名稱、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產品特性、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註意事項、毒性分類和標誌、中毒急救措施、儲運方法、生產日期和批號、保質期、凈含量、企業名稱和地址、農藥類別、象形圖以及農業部審批後應當標註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農藥產品名稱是指農藥產品的通用名或者商品名。

第八條產品特性包括產品的基本性能、作用機理和作用特征。

第九條使用範圍和施藥方法包括適用作物(或範圍)、防治對象(或用途)、施藥期限、施藥劑量、施藥次數和施藥方法。

為方便使用者,在規定劑量後,還應使用畝用量、稀釋倍數或藥種比等科學易懂的表述。

第十條根據需要,應標明以下內容的註意事項:

(1)田間使用的農藥

1,安全間隔期和每季最大施藥次數。

2.對後茬作物有影響的,應當註明對後茬作物的影響、後茬作物可種植的作物及其間隔時間。

3、容易產生傷害事故的,應當明確標明傷害原因和預防措施,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

4.有益生物(如蜜蜂、鳥類、蠶、蚯蚓、天敵、魚類、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環境有可能產生影響的,應當予以說明,並標明使用過程中的預防措施。

5.使用農藥時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6.對容器開口和廢棄容器處理方法的要求。

7.施藥器械的清洗方法和殘留化學品的處理方法。

8.阻力管理要求等。

9.其他人。

(2)衛生殺蟲劑

1.如果產品有可能對人、畜和環境造成危害,應當加以說明,並標明使用時的預防措施。

2、安全合理使用農藥。

3.其他人。

第十壹條農藥毒性分為五個等級:劇毒、高毒、中毒、低毒和微毒。使用徽標和?劇毒?單詞,標誌和?劇毒?單詞,標誌和?中度中毒?文字,logo,?微毒?單詞表示描述文本始終為紅色。

由劇毒、高毒農藥原料加工而成的制劑產品的毒性等級與所用原料的最高毒性等級不壹致時,應當用括號標明所用原料的最高毒性等級。

第十二條中毒急救措施包括中毒癥狀、誤食、吸入、眼睛噴濺和農藥皮膚粘著後的急救和處理措施。

如果有特殊的解毒劑,應明確標註,並向醫生提出建議。必要時,應提供中毒急救咨詢電話。

第十三條農藥產品標簽上的生產日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分別用兩位數字表示。

如果產品批號能反映生產日期,可以用產品批號代替生產日期。

第十四條農藥標簽上標註的產品質量保證期應當與農藥登記資料中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壹致。

第十五條儲存和運輸方法包括儲存農藥時的光照、溫度、濕度、通風等環境要求,以及安全運輸和裝卸農藥的要求。

農藥標簽應該註明什麽?遠離孩子?、?不能和食品、飲料、糧食、飼料混在壹起?如警告內容。

第十六條固體農藥產品的凈含量,以質量表示;液體農藥產品的凈含量,以質量或體積表示;特殊農藥產品可根據產品特點標註凈含量。產品凈含量的單位必須用漢字表示。

第十七條農藥標簽應當標明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內容。農藥登記企業。

進口產品應當用中文標明原產國(或地區名稱)、生產者名稱、駐華代表機構的名稱和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第十八條農藥包裝產品標簽應當與原產品標簽壹致,包裝產品應當標明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重新包裝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和重新包裝日期。重新包裝產品的保質期從原包裝生產日期開始計算。

第十九條農藥類別用文字和特征顏色標誌表示。

對於各類農藥,在標簽底部增加平行於底邊的不可擦除的農藥類別彩色標記條,以表示不同種類的農藥(衛生類農藥除外)。

除草劑?除草劑?話和綠化帶;殺蟲劑(蟎蟲、軟體動物)劑?殺蟲劑(蟎蟲、軟體動物)?文字和紅色帶表示;是用來做消毒劑(線蟲)的嗎?絕育(線蟲)?話和黑帶;植物生長調節劑?植物生長調節劑?字和深黃色帶;殺鼠劑?殺鼠劑?單詞和藍帶;殺蟲劑/殺菌劑?殺蟲劑/殺菌劑?詞,紅色和黑色帶表示。

第二十條象形圖應當根據產品安全措施的需要選擇,但不能代替標簽中必要的文字說明。

象形圖應采用黑白印刷,通常在標簽的底部,象形圖的大小應與標簽的大小相協調。

象形圖應根據操作要求和產品實際使用的順序排列。同壹類別的象形圖,包括儲存象形圖、操作象形圖、建議象形圖和警告象形圖,應排列在壹起並用方框圈起來。

第二十壹條殺鼠劑產品除應符合第六條的要求外,還應印有規定的殺鼠劑圖案。

第二十二條原藥品標簽的內容與第六條規定的內容相同,但不需要標明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條衛生殺蟲劑無需標註顏色標誌和象形圖,其他內容同第六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農藥包裝過小,產品標簽不能標明全部內容的,應當附有與小包裝相同數量的說明書。但標簽至少應標明產品名稱、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凈含量、企業名稱、毒性分類及標誌、生產日期及批號、保質期等主要內容,並註明?詳見說明書?文字。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應當與農藥登記批件的標簽壹致。

第三章標簽格式和基本印刷要求

第二十五條標簽版面應清晰,無過度裝飾和陌生感。農藥標簽分為三種格式:壹欄標簽、二欄標簽和三欄標簽(衛生農藥除外)。

第二十六條印刷字體應當清晰易讀,字體應當盡量大。標簽的最小字體應大於漢字數字6。

第二十七條字體顏色應與相應的背景形成強烈的對比。

第二十八條農藥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和含量、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毒性標誌、註意事項、中毒急救、企業名稱等重要內容。應標註在標簽的主要位置,字號應大於漢字小五。

第二十九條農藥產品名稱標註必須符合農業部頒布的《農藥產品名稱管理條例》,並符合下列要求:

(a)必須標示在欄內三分之壹的顯著位置;

(二)不使用草書、篆書等難以辨認的字體,不使用斜體、鏤空、陰影等形式修改字體;

第四章標簽審批

第三十條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農藥標簽審批的具體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測機構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標簽初審工作。

第三十壹條企業申請農藥登記時,應當根據農藥登記檢測結果和本辦法的要求制作標簽樣品,並將標簽樣品與農藥登記資料壹並提交。

相關信息表明產品的某壹方面存在壹定的風險和危害,農藥生產企業應當通過標簽讓使用者知曉,並標註相關預防措施。

第三十二條批準的標簽應當標明批準日期,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審批專用章?。

經批準的標簽由農業部公布。

第三十三條農藥生產企業需要修改已經批準的農藥標簽的,應當及時向農業部提出申請,並交回原批準的標簽。

根據農藥使用監測和再評價結果,農業部可以要求農藥生產企業修改農藥標簽。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農藥產品包裝標簽必須耐破損,不易變質;不得有印刷脫落或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通過粘貼、剪切或塗改的方式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三十五條農藥標簽經審核批準後,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標簽內容,不得擅自改變農藥產品名稱、通用名稱和含量、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毒性標誌、註意事項、中毒急救、儲運、企業名稱等重要內容的位置。

第三十六條禁止以批準的標簽內容以外的農藥包裝介紹或者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聲像等資料。

第三十七條不同包裝規格的同壹農藥產品,除凈含量外,標簽內容和格式應當壹致。

第三十八條農藥標簽不得標明非農藥登記企業的名稱(進口農藥產品除外)。

第三十九條農藥產品標簽上不得印有任何帶有宣傳和廣告色彩的文字、圖案和標識;企業獲得的獎項和榮譽不得在標簽上標註。

第六章處罰規則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所附標簽或者說明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使用標簽的;

(二)擴大使用範圍和應用方法;

(三)使用未經批準的商號;

(四)農藥的通用名稱和含量未標註或變更的;

(五)未標註毒性標識或者改變毒性等級和標識的;

(六)未標明生產日期或者擅自變更生產批號的;

(七)未標明或者擅自變更質量保證期的;

(八)標註非農藥登記企業名稱;

(九)國外產品未標明國內法人代表機構及聯系方式的;

(十)安全間隔和每季度最大使用次數應標註而不標註。

第四十壹條生產、經營農藥產品所附標簽或者說明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654.38+0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擅自改變農藥產品名稱或者通用名稱的位置或者字號以及含量的;

(二)擅自改變商標位置或者大小的;

(三)擅自修改產品說明;

(四)擅自修改註意事項的;

(五)擅自改變中毒急救措施的;

(六)擅自變更儲運事項;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農藥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改變標簽重要內容的位置;

(二)未標註安全合理使用的象形文字的;

(三)無彩色標誌帶;

(四)標簽印刷過小,造成字跡模糊不清的;

(五)標註企業獲得的獎勵和榮譽;

(六)標簽上擅自標註未經批準的圖案和標識;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附有標簽或者說明書的農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標簽被汙染、變質或者損壞,導致標簽內容不完整的;

(二)標簽印刷脫落或模糊;

(三)標簽被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修改的;

(四)利用農藥包裝介紹或宣傳核準標簽內容以外的產品和企業的文字、音像等資料;

(五)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應當標註的其他內容未標註的。

第四十四條農藥標簽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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