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公民生育的子女,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子女再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王女士於2011與劉先生登記結婚。雙方都再婚了。再婚前,王女士與前夫生育壹子,劉先生與前妻生育壹子。
2016,11年10月取得《生育證》再生育壹個孩子。原因是再婚夫妻,如果壹方再婚前已有壹個孩子,另壹方有壹個或兩個孩子,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
2017年4月,王女士生下女兒劉。2017年8月親子鑒定顯示,不支持劉先生作為劉的親生父親。兩人於2065438+2008年2月離婚。
離婚後,劉告訴王女士所在單位,王女士婚內有外遇,與他人育有壹女。事後,增城市衛生局介入調查,於2065438年8月15日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認定被征收人王女士於2017年4月違反計劃生育,城鎮居民有配偶,與他人生育壹個子女。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他們應當繳納37萬元社會撫養費。
王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壹審法院認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給予社會撫養費。”根據上述規定,增城市衛生局作為增城區衛生計生機構,有權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居民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本案中,王女士於2017年4月生下劉。王女士在與劉先生結婚期間,與他人生育壹女,系其配偶與他人生育的情形。由於王女士違法生育發生在2017年4月,應當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即適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這壹規定,配偶生育他人的,按照計算基數的六倍和九倍征收社會撫養費。但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8修訂)中,配偶生育他人的,按照計算基數的6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8修訂)的處罰倍數低於《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壹審法院認為,本案適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8修訂),即社會撫養費應為基數的6倍,即23萬元。為此,壹審法院依法變更了本案涉案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向王女士征收23萬元。
壹審法院作出判決,將《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中原告王女士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變更為23萬元。
二審法院審判庭認為,本案系社會撫養費征收糾紛。雖然王女士和劉先生於20165438+10月1領取了再生育壹個孩子的《生育證》,但該女孩並非王女士和劉先生所生,王女士生育該女孩的情形明顯違法。
另外,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屬於行政征收,不等同於行政處罰。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