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二、委托他人簽訂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托事務。
在處理委托人委托事務的過程中,只有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托活動,委托人才會承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造成的行為後果。律師提醒委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未經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變更委托事務,不得將處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成果據為己有。
2.委托合同具有嚴格的個人屬性。
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基於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壹般來說,只有在必要時(如行使或履行某種權利義務,實施某種法律行為,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親自辦理時),壹方才能通過訂立委托合同來解決問題。因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擔,所以在選擇受托人時,委托人總是選擇自己信任的人或者有壹定業務能力、專業知識、信譽好的人。因此,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嚴格的個人屬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未經委托人事先授權或者在緊急情況下需要保護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不得擅自將委托事務轉委托給他人。
3.委托合同的客體是代理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
委托合同以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為客體是因為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委托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受托人處理某種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所追求的結果。委托事務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還有非法律事務,比如委托去醫院看望病人,生日會上念生日祝福語,抄寫手稿,順便拿東西。但委托的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某些具有特定個人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立遺囑、收養子女等。)不得委托。
妻子代替丈夫簽合同有效嗎?我覺得要看她改簽什麽樣的合同了。
如果是關於他們家庭財產的合同,應該是有效的。
因為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和收益權,
但如果是其他性質的合同,則無效。
個人觀點,非權威人士,僅供參考。
妻子的簽名和手印都是丈夫簽的。這份合同有效嗎?需要紙質簽名委托書,否則不生效。夫妻債務共擔,但壹方可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拒絕還債。
主人是壹位妻子。丈夫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妳好,如果車輛合格證上有女方的名字,完全可以把車過戶賣掉。另外提醒妳,即使有車輛買賣合同,買賣依然有效。我建議妳趕快把車拿回來。
丈夫不告訴妻子就簽合同有效嗎?這是有效的。
如果丈夫堅持要簽合同,而妻子反對,則合同對丈夫有效,即不是壹戶承包。
另外,如果需要提供紙質簽字委托書代為簽字,則不生效。夫妻債務共擔,但壹方可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拒絕還債。
丈夫偽造妻子簽名簽訂的按揭合同有效嗎?基於不同性質的抵押合同有兩種:登記後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和雙方簽字後生效的抵押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法律規定抵押合同生效前需要登記的有五種:
(壹)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到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二)以城鎮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當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應向縣級以上林權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當到運輸工具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向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其他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是,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請問,如果是丈夫代替妻子簽訂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丈夫未經妻子授權與他人簽訂合同,該合同對妻子沒有約束力。但丈夫經妻子授權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自願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保險合同是妻子簽的,但收據是我自己簽的。合同有效嗎?只要互相認可,沒有爭議。另外,如果第二年保費正常扣繳,證明投保人認可保險合同,即使是代投保人簽字的收據,也視為有效。
他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某公司業務員吳先生剛從廣州出差回來,同事小李來到他家。吳先生給小王倒了杯水:“公司最近怎麽了?”小王回復:“我們的合同半個月前就到期了,公司同意在原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再續簽兩年。當時妳出差,大家都知道我們是好朋友,就讓我幫妳簽合同吧。妳介意嗎?”“嗯,續約只是走個形式。誰會當真?”。吳先生隨口說道。半年後,吳先生因為找到了壹份薪水更高的工作,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過了幾天,公司經理對吳先生說:“妳的辭職報告,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不予批準。”說完,經理找出了吳先生的勞動合同。又看了壹遍,他繼續說:“再等壹年半,妳的續約就到期了。否則現在轉讓,就要承擔違約金。”“但是,我沒有和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吳先生假裝不解。“看,”經理翻到勞動合同的最後壹頁,指著那壹欄的簽名。“這不是妳的親筆簽名嗎?”“不!如果妳不相信我,妳可以在合同原件上查壹下我的簽名。”吳先生信心滿滿地說。經理把合同往前翻了幾頁,看到原合同上有吳先生的簽名,與續簽合同上的簽名明顯不同。他驚奇地看著吳先生。“說實話,我續約的時候在外地出差,根本不在北京。小王幫我簽的。但我並沒有授權他為我續約,所以不應該由我承擔。也就是說,我轉會的時候,不用承擔合同違約金。”在勞動關系等民事訴訟中,無論是首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簽字都是其合法同意和接受合同權利義務的表示。簽名人應對其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負責。如果是他人在合同上簽字,應當是當事人書面委托或者事後追認,否則,該合同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民法通則》也規定,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我不否認的,視為同意。雖然吳先生沒有委托小王代為續簽合同,但他出差回來後,小王讓他代為簽字,明確表示續簽的合同內容與原合同相同。對此,吳先生未提出任何異議。吳先生本人完全清楚原合同的內容(包括違約金)。續簽的勞動合同已經履行了半年,吳先生始終沒有做出任何否認。因此,在法律規定的默許下,合同對他具有法律約束力。如吳先生提前離開光學儀器公司,應承擔合同違約金。值得註意的是,當前,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壹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認真對待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有時漏簽或代簽,引發了壹系列勞動爭議。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視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不要擅自代他人簽訂合同,也不要隨意委托他人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