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在建房屋預先出售給中標人,中標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縣(市)和碾子山區、梅裏斯區、富拉爾基區、昂昂溪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第四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預售人取得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商品房預售。第五條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取得開發項目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4)商品房預售方案。
(五)項目施工合同及施工進度說明。
(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第六條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位置及朝向、土地用途、項目總規模、裝修標準、供熱方式、容積率、綠地率等。
(二)商品房項目建設。包括項目建設周期、各階段的建設計劃和進度。
(三)明確公有住房、社區住房和開發企業自有房地產及公共設施的位置、面積、套數(房間數)。
(4)該預售商品房的可售套數、套數(間)、建築面積、預售價格及變動幅度。
(5)該預售商品房可售房屋清單。包括房號,面積,銷售總價,每套房子的性質。
(六)實施預售資金監管。
(七)居住環境建設方案及居住環境建設效果圖。
(八)銷售日期、銷售合同流程。
(九)住宅能耗指標和節能措施。
(十)暫定資質的開發企業應當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賠償能力的質量責任承擔者提供保函。
(十壹)固定銷售辦公室的設立和布局。
(十二)明確物業管理單位。第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開發企業的申請,通過現場檢查項目形象進度,確定商品房預售規模。項目分期建設的,預售人可以分期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預售商品房項目最小面積不得少於壹棟。第八條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前,應當到市、縣(市)物價部門進行商品房預售價格備案,明碼標價。具體要求按照《齊齊哈爾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辦法》(齊價聯字[2011]6號)執行。第九條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開發企業應當在10日內將批準預售的全部房源和預售方案在售樓處公示。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售方案向社會公開銷售。第十條預售抵押商品房,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並書面告知中標人;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售人不得抵押。第十壹條預售人因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改變預售商品房戶型、結構和相關設施的,應當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委托原測繪機構重新測量預售面積後,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
預售商品房面積因預售商品房戶型、結構或者建築設計變更,涉及合同約定的中標人權益的,預售人應當自辦理完審批手續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並與中標人協商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標人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預售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中標人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二條預售人轉讓部分預售的在建商品房項目時,應當自轉讓批準之日起65+00日內,辦理商品房預售變更手續,並書面通知中標人。中標人應當自被通知之日起05天內作出是否終止合同的決定。中標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期滿未提出異議的,原預售人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項目受讓人,並與項目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