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前期需要規避的法律風險如下:
(壹)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非常重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程序,經股東會批準並經登記機關備案的任何公司和股東都必須遵守。任何與公司章程相抵觸的行為都會被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也不例外。因此,股權轉讓前,受讓方必須了解公司章程是否做出了與法律不壹致的特別規定。比如有些公司章程禁止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那麽受讓方就沒有必要繼續股權轉讓談判。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的程序比法律規定的程序嚴格,那麽轉讓方和受讓方也必須遵守。《公司法》第72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規則作出特別規定,以排除《公司法》設定的轉讓規則。所以,在簽署股東轉讓協議之前,壹定不能想當然。首先要看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特別規定,評估股權轉讓的可行性。
(B)應避免法律的程序風險。
實踐中,轉讓方和受讓方通常已就股權轉讓達成協議,甚至在支付股權價款後,轉讓方還會提交公司股東會討論修改公司章程。這種做法是不合適的,因為法律規定,股權對外轉讓,無論轉讓方持有的股權比例如何,都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壹旦達不到這壹比例,轉讓方和受讓方此前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將流產,導致協議解除、雙方返還財產等法律後果。《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未經上述程序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將被認定為因法律程序存在瑕疵而無效或被撤銷。因此,受讓方在購買目標公司股份前,應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轉讓方股東轉讓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因此,與其讓自己的權益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受讓方還不如督促轉讓方將“股東會討論決定”的程序放在對外轉讓意向階段。轉讓方公司可先召開股東會,會上應明確轉讓方的股份、價格、對價支付時間等擬轉讓的內容,其他股東應充分討論權衡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3)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充分的事前調查。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不要被壹時的利益所蒙蔽。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投資者對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企業信用等情況缺乏了解,因此受讓方在轉讓股份前應對目標公司進行全面、充分的調查。調查要詳細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抵押情況。以及目標公司的產品責任事故、近三年的年度稅務報表、企業近三年經歷的訴訟和仲裁等。,以通過事前調查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和程度,以及進入公司後對受讓方的影響和後果,進而進壹步確定是否接受公司股權。必要時,聘請專業調查機構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進行盡職調查,評估收購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律師事前調查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相關資質,是否存在影響目標公司合法存在的重大法律障礙等。如果目標公司的業務需要特定的資質證書或認證,比如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這些資質認證就非常重要,否則可能會給受讓方造成很大的損失。
2.對目標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出資情況的審查,首先應審查目標公司目前的股權結構及股權變動歷史過程的合法合規性;其次,需要對目標公司各股東出資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股東出資的方式和金額是否符合法律、合同、章程的規定,是否存在抽逃出資和以各種形式轉讓出資的情況。
3.目標公司的產權審查,特別是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主要固定資產所有權、專利商標權等。,應合法完全歸目標公司所有。為了尋找和理順目標公司的產權關系,保證目標公司的財產完整,沒有法律上的後遺癥。
4.對目標公司合同的審查,重點是是否存在純強制性條款和其他限制性條款,特別是審查目標公司原合同在新股東加入或控制權變更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存在其他限制。這些都會影響受讓方進入目標公司後,公司的經營是否如受讓方預期。只有提前了解和評估,才能做出科學的預測和評估。
5.目標公司重大債務的償還情況、附帶義務以及債權人是否對其有特別約定的限制,如債務合同中是否約定債務未清償前不得進行股權轉讓或比例限制轉讓比例,否則未到期債務應立即償還等,應及時應對和評估風險壓力。
6.目標公司是否存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並評估這些是否會直接影響目標公司的經營利益和財務狀況。
7.通過外部調查了解目標公司的發展空間,了解是否有影響目標公司資產的長期規劃,如搬遷、征用、停建、重建,目標公司目前享受當地政府的優惠政策,稅收、環保等方面的變化。
8.其他渠道聘請會計師、評估師等外部專業人士,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準確掌握目標公司的整體情況,調查目標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
(4)股權是否有瑕疵。
股東不出資、股東出資不到位、設立股權擔保、對股權采取司法限制、轉讓股權再轉讓等都會影響股權的質量和價值。
(5)股權轉讓後公司股東人數是否達到法定要求。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壹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五人以上。因此,股東轉讓股份不得違反法定限制。如果公司成為壹人股東,還必須符合新公司法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六)隱名股東轉讓股份的法律風險
名義股東(或稱名義股東)是指在工商登記資料中有記載,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與之相對應,隱名股東是指為了逃避法律或其他原因,以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被記載為他人投資者的投資者。隱名股東不是名義上的股東,隱名股東實際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雖然他沒有股東資格,但突出的股東是由他控制和支配的。根據法律規定,當匿名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轉讓其登記在知名股東名下的股權時,該股權的轉讓壹般無法獲得法律認可。但如果顯要股東違反與隱名股東簽訂的協議,擅自轉讓以自己名義登記的隱名股東的股權,由於公司章程中股東登記的公示功能,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仍然可以產生,但在接管公司後的經營管理和控制權行使中會遇到意想不到的風險。
(7)尊重老股東的同意權、否決權和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本合作和人合的特點,更註重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如果股東之間沒有信任,那麽公司將難以為繼。股東之間維系信賴關系的外在表現是法律或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制度的規定。股權對外轉讓對股東之間原本和諧、穩定、互信的關系提出了挑戰,需要良好的溝通和互動。
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只有在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中列明並進行工商登記,才能更好地行使。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工商變更登記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有及時處理的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有配合和協助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讓方可能因目標公司遲遲不履行義務而無法取得股東身份或正常行使股東權利,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董事也可能不予配合和協助。雖然從法律上講,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義務,但公司沒有義務對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進行監督或判斷。轉讓方履行通知義務後,除非有特別約定或轉讓方有過錯,轉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向受讓方行使股東權利,轉讓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因此,雖然可以通過法律救濟來尋求解決辦法,但在實踐中,公司內部人為因素的阻礙,尤其是股東的延續,才是受讓方更為沮喪的因素。因此,在簽署股權轉讓合同之前或在對目標公司進行調查時,受讓方應與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董事和管理層進行充分溝通,保持良好的關系是為行使股東權利掃清障礙奠定基礎。
(八)已婚的自然人股東須提供夫妻同意轉讓的書面協議。
夫妻* * *有財產股權轉讓。如果自然人股權轉讓方已婚,受讓方也必須考慮夫妻同壹財產的處分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收入,歸夫妻雙方所有。在* * *關系存續期間,部分* * *人擅自處分* * *財產,壹般認為無效。在股權對外轉讓中,即使受讓方接受了夫妻壹方的轉讓,也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或證據證明自己是善意的,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是在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取得股權的。比如,可以要求轉讓方提供對方同意的書面證明、夫妻對個人財產的約定、夫妻單方取得的贈與等。,並作為股權轉讓協議的附件。
(9)對目標公司股權的估值要準確。
股權轉讓有多種形式,如零轉讓、凈資產值轉讓、原始投資股權轉讓、溢價轉讓、低於凈資產值轉讓等。不管初衷是避稅、投資、整合市場、擴大規模,股權的價值評估都是基礎。經過前期對目標公司的精心調整,受讓方需要開始壹系列實質性的評估,包括:財務盡職調查、法律調查、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稅務調查等。通過這些流程的開展,便於全面、完整、真實地掌握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為股權價值評估提供有效依據。當然,現階段可以通過委托外部咨詢機構或組織自身資源來實現。
更詳細的信息可以提供更準確的法律意見。